五、对沿街经营性门头(不含物业管理小区内沿街经营门头)的袋装垃圾实行上门收集的,继续执行每个门头每月加收垃圾倾倒服务费15元。
六、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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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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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粪便清运费 |
3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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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费 |
2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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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楼房公共卫生清扫服务费 |
4元/户·月 |
无物业管理且六成住户同意接收服务的楼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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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任区清扫委托服务费 |
0.2元/户·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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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评级考核制度,以评级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社区、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八、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发文之日实施,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标椎。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7〕第103号)、《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8〕129号)、《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垃圾中转代运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0〕67)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