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4〕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要将拆除作业发包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建筑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拆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坚决落实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前,要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编制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拆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险。要在施工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工程概况牌和拆除工程登记备案表,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设单位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野蛮作业。按照《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措施”细化标准指导意见》等要求,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加强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防治管理。
三、坚决落实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对大跨度、结构复杂、高空拆除等关键节点,应对拆除顺序、点位布置的合理性、采用设备适用性、作业人员到位情况、资格情况及其它作业安全条件等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施工。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拆除施工现场管理
进入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施工时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高处作业要系安全带。施工需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管。拆除临街房屋的,必要时要搭建防护棚。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立体交叉作业;应先拆非承重结构,后拆承重结构;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凡涉及拆除梁或悬挑构件的,未经采取有效控制下落措施,禁止拆除;凡拆除施工节点未完成,对建(构)筑物结构已削弱的,未经评估安全的,禁止人员进场施工。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方法施工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现场不准在建筑物的层面、楼板、平台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溜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拆除过程中如发生险情应立即停工,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险情排除前不得动工。
五、加强拆除工程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落实好职责范围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等工作。对负责监管的拆除工程实施台账化管理,加强巡查,做到“六个一律”:对未经备案的、专项施工方案未论证通过的、施工条件不充分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落实好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普及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力度,将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一并考核,确保施工安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