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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25〕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落实分类监管、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委根据《上海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市国资委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共5件)

一、《上海市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落实市国资委系统市管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党委〔2019〕120号)
将“四、实现途径。……(三)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企业实际细化明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修改为:“四、实现途径。……(三)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企业实际细化明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将“四、实现途径。……(四)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只设执行董事的,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应担任党委副书记”修改为:“四、实现途径。……(四)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将“六、工作要求。……(二)制定前置事项清单。……竞争类、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等不同类型市国资委系统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修改为:“六、工作要求。……(二)制定前置事项清单。……不同类型市国资委系统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
二、《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场竞争类和功能保障类企业投资管理金融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金融〔2020〕438号
将文件名修改为:“《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规范非金融服务类企业投资管理金融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市场竞争类和功能保障类”统一修改为“非金融服务类”。
三、《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
将“一、试点企业条件……1.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等文件精神执行”修改为:“一、试点企业条件……1.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将“一、试点企业条件……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修改为:“一、试点企业条件……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
将“六、组织实施(七)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员工持股方案及相关事项应按照试点企业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试点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修改为:“六、组织实施(七)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员工持股方案及相关事项应按照试点企业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试点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将“七、备案报送 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市属试点企业报送所在市属一级企业,由市属一级企业报送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备案;区属试点企业报送区国资委备案”修改为:“七、备案报送 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市属试点企业报送所在市属一级企业,由市属一级企业报送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备案;区属试点企业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将“八、跟踪检查……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实施情况开展抽查。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对员工持股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对员工持股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股东或出资人汇报。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修改为:“八、跟踪检查……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实施情况开展抽查。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四、《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本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5〕216号)
将“一、建立健全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竞争类企业集团,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修改为“一、建立健全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企业集团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
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16﹞393号
将“第三条(效力)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修改为:“第三条(效力)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将“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会同其他股东,协商拟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创立大会表决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的15个工作日前,将拟提交表决的草案先行提交市国资委初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时,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和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修改为:“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会同其他股东,协商拟定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经股东会或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创立大会表决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的15个工作日前,将拟提交表决的草案先行提交市国资委初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表决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时,市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和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将“第十三条(分类监管)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体现分类监管原则,通过公司宗旨、公司经营范围等章程条款,体现竞争类企业的市场导向、功能类与公共服务类企业的特殊职能和定位”修改为“第十三条(分类监管)公司章程应当根据分类监管要求,按照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分类,通过公司宗旨、公司经营范围等章程条款,体现不同类型企业的核心功能和发展定位”。
将“十四条(法人治理)公司章程按照权责明确、分类监管、规范透明的原则,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制度安排,就出资人(或股东会及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和履职程序作出明确界定”修改为:“十四条(法人治理)公司章程按照权责明确、分类监管、规范透明的原则,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制度安排,就出资人(或股东会及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各自职责和履职程序作出明确界定”。
将“十八条(章程附则)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则,报市国资委备案”修改为:“十八条(章程附则)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则,报市国资委备案”。
将“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修改为:“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印发


来源:上海市国资委官网 日期:2025-07-25 有效范围: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