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阜人社秘〔2025〕6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发〔2025〕3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号)、《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6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和省人社厅《就业政策经办口径(第一期)》(皖人社函〔2025〕26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实施期限实时进行调整。
失业登记时间以失业登记申请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即系统内经办时间。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上述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申请人主动到登记失业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附件1),或在智慧就业系统内登记,经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3次就业岗位,非因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申请认定“长期失业人员”的,年龄需达到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对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无就业意愿的申请人,不得认定为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二)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如:残疾证、低保证、征地或征林证明等)。
4.承诺书。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或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现场核查。
2.社区初审。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步做好“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录入初审。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
4.县级认定。县(市、区)人社部门对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批认定。
(四)退出机制
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注销其身份。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
3.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其他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灵活就业的标准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
3.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域内从事灵活就业;
(2)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辖域内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4)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否则需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4.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此处法定退休年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执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就业政策经办口径(第一期)》(皖人社函〔2025〕260号)执行。
5.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办理1次,原则上第二年1月份进行集中受理,具体办理时间县市区人社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审核完成后予以补贴。在集中受理期内,申报人需同时提交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并按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参保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到账,否则不予补发。
(1)个人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首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办理。材料清单:①《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③本人社会保障卡(须激活银行账户功能);④承诺书;⑤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是否领取社保补贴证明。
(2)社区初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协助申请人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线上申请,认真核实其灵活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均可受理初审,实行首次办理责任制。
(3)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将《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县(市、区)人社部门。街道(乡镇)同时做好网上受理、审核工作。
(4)县级复核、审批
县(市、区)人社部门核定后,在花名册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5)公示
各县(市、区)将核定后的补贴汇总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本人金融社保卡。
6.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②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
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④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的;
⑥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
⑦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出现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形的,本人应在1个月内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对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1.政策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按照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2.办理流程
公益性岗位补贴每季度办理1次,审核完成后予以发放。
(1)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社保参保凭证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聘等材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
(2)县级受理审核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审核后,分管领导进行复核。
(3)公示
各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拨付资金至用人单位账户和公益性岗位个人账户。
3.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公益性岗位并停止享受相关补贴:
①依规退出的:公益性岗位协议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处于就业状态的: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单位就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
③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④其他应停止享受补贴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乡镇)、社区要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根据其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结对帮扶、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多渠道、多形式提供服务和就业岗位,帮助实现就业,重点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要建立台账资料,并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信息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同一个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累加计算。
(五)对应以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仍需续缴社会保险费一定年限后才能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领取手续的,按照《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55周岁为基础推算退休年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有差异的可在后续申报中进行补发,相关申报表及资料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修改调整。
附件:1.《求职登记表》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承诺书》
5.《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阜阳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