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丹政发〔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做好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丹江口市城区规划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根据区域地理位置、市政配套设施状况、土地利用强度、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结合我市基准地价体系更新结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规定,将全市应税土地划分为四等,对应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三等土地3元/平方米、四等土地2元/平方米,具体等级范围如下:
(一)一等土地范围
1.左岸城区:北起电站路与上坝路交汇处,沿上坝路向北延伸至防汛路,转王大沟路,至徐家沟路与大坝一路、苏家沟路交汇处,经苏家沟路、大坝一路(北侧100米范围内)、丹赵路(北侧100米范围内)延伸至沙沟河与丹赵路交汇处(即均州中学南侧),沿沙沟河向南至均州一路交汇处(605厂出入口),转环城南路向南至沿江路沙沟河口,上述边界线与汉江左岸线围合区域。
2.右岸城区:北起丹江口大坝右岸副坝,直线向西至武当大道北延伸线,沿该延伸线向南至武当大道与水都大道交汇处,沿水都大道向西至水都大道驾园路路口,沿凤鸣山脚向南至汉江大道与武当大道交汇处(马湾中石化加油站),上述边界线与汉江右岸线围合的区域。另含武当大道(S316省道环库路马家湾入口至水都大道交叉路口段)西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以及S316省道环库路马家湾段以北、曾家湾以东、南水北调纪念园以南与武当大道围合区域。
(二)二等土地范围
1.左岸城区:北起丹江口大坝左岸副坝,沿库岸线向东北至松涛山庄,向南沿孟家沟垂直延长线至净乐湖(余家营新区),沿丹赵路向东至丹赵路与东环路(241国道)交汇处,再沿丹赵路向东至茅腊坪村内丹赵路延伸线至丹江口市区边界线,沿边界线向南至左岸汉江交汇处,上述边界线与汉江合围区域(不含一级土地)。
2.右岸城区:东起汉江大桥西端,沿东环路向西接水都大道,向北至驾园宾馆路口,向东至水都大桥西侧,上述边界线与汉江围合区域(不含一级土地);另含潘家岩以东,沿丹双路至丹江口市区边界线区域,孟土路与水都大道交汇处(含以此为中心周边500米范围内),沿将军山山脉东侧山脚至市林业局(驾园路)与水都大道围合区域,驾园路向北延伸至S316省道(环库路)观光塔,再向北延伸至库周沿线,与汉江围合区域(不含一级土地),以及沧浪洲湿地公园所在江心岛。
(三)三等土地范围
1.丹江口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除一等、二等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2.六里坪镇镇区规划范围(含辖区内各工业园区)的土地。
(四)四等土地范围
1.建制镇镇区:均县镇、官山镇、丁家营镇、浪河镇、盐池河镇、龙山镇、土关垭镇、凉水河镇、石鼓镇、蒿坪镇、习家店镇11个建制镇的镇区规划范围内土地。
2.工矿区:原总后3607工厂、3545工厂、3541工厂、3611工厂、3602工厂5个工矿区,以及各镇(不含六里坪镇镇区)工业园区的土地。
三、其他情况
(一)关于跨等级土地处理。同一宗土地跨越两个及以上土地等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不同等级对应的土地面积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的征税标准。对无法明确区分各等级土地面积或无法分别核算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适用较高等级的征税标准。
(二)关于土地等级动态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城区中心区域扩围或园区调整导致土地区位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同步调整,调整生效时间与规划调整实施时间保持一致。税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等级动态调整联动机制,确保税制执行与区域发展相适应。
(三)关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土地适用税率。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十政发〔2025〕2号)规定,统一适用十堰市区五等土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