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滨发改价格〔2022〕154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滨发改价格〔2024〕184号
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我市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延长《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发改价格〔2022〕154号)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发改价格〔2022〕154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明确滨州市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等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执法〔2018〕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货物装卸、倒装服务费。超限车辆货物装卸、倒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可先自行卸载。当事人自愿委托停车场装卸、倒装的,停车场可收取装卸服务费。当事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货主自行装卸货物的不得收费。装卸、倒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货物看管费。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装卸货物的种类,为装卸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72小时)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免费保管时间的,车(货)主应向停车场交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是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二、其他事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依据服务协议事项向车主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
(二)因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发生的货物看管费及车辆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因当事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的,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保全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货物看管费用及车辆看管费用。
(三)各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装卸服务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附件:滨州市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等标准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5月23日
附件
滨州市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费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