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 1月 4日市政府第 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测试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时,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救援部门编制的城市消防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在城市道路工程规划审批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标准,确保规划到位。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新建市政道路消火栓的监督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五)市政设施建设部门负责市政道路项目建设中市政消火栓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维护保养等工作。
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等有关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依法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开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落实与市政消火栓有关的规划要求,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市政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生锈等情形;
(二)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漏水等情形;
(三)保持水压、水量充足;
(四)定期试水,及时清除栓内污水;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维护、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涉及职责交叉事项,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会商处置。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经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并同步函告供水单位。
第十五条 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4月6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六政办秘〔2013〕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