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本办法的规定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要求,统一备案程序,统一备案卡式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四条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第五条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信息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对材料齐全的即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向办理备案机构提交变更情况登记表。持旧的备案卡换领新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办理变更的日期。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备案的,应当主动采集食品摊贩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手续规定,督促其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到原备案卡发放机构补办《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经营者名称/姓名、经营辖区、经营范围、二维码等信息。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GXTF”+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 位市代码、2 位县(区)代码,2 位乡镇、街道代码(由县、城区分配),后 6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在醒目位置张挂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禁止伪造、涂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贩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摊贩备案卡(式样)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情况登记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
5.食品摊贩备案卡代码编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