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业经十一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惠州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 (
粤府〔2016〕29号)、《
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 (
粤府办〔2016〕25号),结合市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2至3年时间打好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市属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惠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用3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提质增效目标,发展壮大市属国有经济。截至 2015年12月31日,市属国有“僵尸企业”73户,其中:关停企业43户,特困企业30户。涉及资产约68.88亿元、负债约77.23亿元,员工约2500人,亏损总额约7.2亿元。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到2017年6月底,市属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处置。实现12户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40%以上。
到2018年6月底,市属特困企业基本脱困。逐年滚动排查,减少亏损源。实现18户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60%以上。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盈利水平稳步提高。
到2018年底,市属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 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二、分类处置市属“僵尸企业”
按照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的要求,根据全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
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采取“两个一批”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四个一批”加快特困企业重组:
(一)关停企业。
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对有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围绕整合主业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整合资产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公司经营管理,择机注入。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实施企业骨干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及通过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
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三、处置市属“僵尸企业”的工作步骤
市属国企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核实情况。市属国企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关停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市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需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报联席会议审批。(2016年9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关停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市国资委或联席会议批复,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资产处置。根据关停企业的报表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通过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关停企业进行处置。(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核实情况。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特困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市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处置方案,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2017年6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特困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市国资委批复,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处置。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40%特困企业的处置;2018年6月底前,再完成剩余60%特困企业的处置。(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吸引社会资本优化重组市属“僵尸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僵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产权多元化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市属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一)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市属国企主业外,与集团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非主业企业,可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控股经营。
(二)积极探索企业骨干持股。鼓励特困企业的骨干(高管)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对公信力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参股、发展前景好且风险可控的企业,国有股东可通过有偿融资、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初期的急需资金。
五、依托工交、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平台集中处置市属“僵尸企业”
以市工交、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所属托管公司为专业化处置平台,集中实施关停企业出清和受委托特困企业退出,规范操作,实现处置阳光化、效率最优化、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市国资委所属各一级企业原则上为出清所属“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确实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化处置平台集中处置;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僵尸企业”需委托专业化处置平台集中处置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在市国资委统筹下,专业化处置平台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签订委托协议。与各市属国企签定《委托协议》,明确托管范围,约定各方权责义务。
建立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关停企业信息系统、托管系统、分析系统。将符合条件的关停企业信息纳入数据库。
配合制定方案。针对关停企业的不同情况,配合市属国企研究制定产权转让、资产置换或打包拍卖、关闭破产清算等处置方案。
协助解决问题。加强与法院、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配合市属国企研究关停企业出清涉及债务、欠税、涉诉、工商
注销等问题解决办法。
出清关停企业。属于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的,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内部决策和进场交易等程序;属于关闭破产清算的,妥善安置职工,成立清算小组,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追收和债务清理,出具清算报告,办理税务和工商
注销手续。
特困企业重组中实施出清退出的,参照关停企业出清办法处置,也可交由市工交、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所属托管公司处置。
六、利用基金平台推动市属“僵尸企业”处置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推进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妥有效”的原则,由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设立基金平台(具体组建方案另行报批),在“四个一批”企业的重组转型中发挥资金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治理等作用。
对兼并重组类、创新发展类企业,基金平台作为引导资金,募集社会资金注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企业股份,并会同相关市属国企设计退出路径。
对资本运营类企业,由基金平台筹集部分资金注入,并持有企业一定股份。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费用按规定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或由企业出资人、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主体解决;确有困难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从基金平台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七、完善配套政策
市直有关部门要参照省对口部门制订的配套政策,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涉诉、工商
注销等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一)推动资产处置。对纳入托管的“僵尸企业”有效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依法依规进场挂牌转让、作价入股或划转等;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办法执行。(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
(二)做好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出台职工安置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有效处理债务。市属国企为责任主体,按照“批量处置,整体退出”的思路,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
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市工商局牵头,市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
(四)争取税费优惠。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国资委配合)
(五)关闭破产清算。市、各县(区)法院和工商部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
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
注销问题。(市工商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
(六)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市、各县(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 “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国有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国资委为牵头部门,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两个托管平台,强化督导,加快推进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属国企承担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和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要督促市属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属企业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汇总,市国资委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
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参考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