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酒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科发〔2025〕16号
各县(市、区)科技(教科)局,市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相关企业:
现将《酒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1日
酒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依据《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号)、《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6号)、《酒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酒办发〔2022〕47号)、《酒泉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酒办发〔2022〕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查;
(六)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荐、审核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项目;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绩效评价、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导承担单位(负责人)执行、终止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制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评审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意见;
(二)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认真遵守《酒泉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和受理:
(一)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酒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
(二)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县(市、区)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科技(教科)局初审和推荐;市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驻酒有关单位、省级高新区、酒泉职业技术大学申报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于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提交专家评审。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按照项目类别、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性、经费配套、成果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专家评审、综合论证、会议研究等程序,确定立项项目,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和评审得分情况,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配置计划,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落实下达立项项目和资金配置。
第十三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酒泉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任务书,推荐单位在5个工作日完成任务书审核并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任务书提交后30日内按有关程序办结,完成任务书签署。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通过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提出,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一)项目组成员因研究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排序、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提出,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市内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推荐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中期督查和结题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对所有到期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因故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需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提出延迟结题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结题)。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
(四)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虚假的验收资料、数据等;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五)经整改再次验收(结题)不通过的;
(六)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应及时组织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开展调查,按规定提出对项目资金、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立项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结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三十条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实现产业化突破的重大科技项目。
(一)工业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化工、绿色低碳、先进制造、矿产品加工等领域关键技术集成和产业化应用,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现代制种、优质蔬菜、绿色畜牧、特色林果等产业开展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生物医药和人口健康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研发等重大项目。
第三十一条 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技术需求,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为目标,突出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示范。
(一)工业领域:重点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开发、新能源集成利用、现代化工产品、矿产品加工、数据信息技术等方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
(二)农业领域:重点围绕种业育繁推、粮食丰产增效、绿色高效农业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畜禽重大疾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智慧农业技术与智能农机装备、节水技术集成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评价等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和示范推广。
(三)社会发展领域: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与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生物医药和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智慧文旅等方面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第三十二条 民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教育文化发展等领域的先进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围绕乡村振兴,支持科技特派员牵头,依托服务实体组织项目,推动技术示范、成果转化、技能培训落实落地。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近三年登记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在酒泉市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定向组织类项目不再计算之内;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科技计划类别重复申报。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任务书中对配套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六)符合不同专项或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酒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酒科发〔2023〕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