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附件
惠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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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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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0.1~0 |
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老龄办。 |
2016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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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地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老龄办。 |
2016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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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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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过农村“颐养居”、“幸福院”项目、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公共服务站,开展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以及托养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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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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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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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工商局、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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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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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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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
待省出台正式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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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并完善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适时提高津贴标准。 |
市老龄办、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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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 |
落实省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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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
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文明城市工作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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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
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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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制度。 |
市民政局、统计局、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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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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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
市经信局、民政局、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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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
市经信局、科技局、民政局、卫生和计生局。 |
2016年上半年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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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方面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医院定期派出医务人员上门服务,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进行治疗康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等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
市卫生和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6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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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逐步探索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
市卫生和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6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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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
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局。 |
2016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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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
2016年上半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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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 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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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省、市出台的底线民生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困难老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 |
市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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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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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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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编制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体规划。 |
市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
2016年上半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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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
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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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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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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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市国税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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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
市民政局、农业局、老龄办、文明城市工作局,团市委。 |
2016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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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 |
2016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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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推广使用“志愿云”志愿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 |
团市委,市民政局、文明城市工作局、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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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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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到“十三五”末期,我市全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成立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 |
市老龄办、民政局。 |
2020年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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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良好氛围。 |
市老龄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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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加强督促检查。 |
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
逐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