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线下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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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开支项目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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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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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
240 |
120 |
9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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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
210 |
110 |
8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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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
200 |
100 |
50 |
350 |
线下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以实际发生费用的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费用的开支项目不得参与调剂。各单位应当根据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核算线下会议费,并在定额标准上限以内结算报销。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线上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以及与线上形式直接相关的设备租赁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第十六条 线上会议费凭合法票据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保障。使用线上会议现有应用系统召开的会议,按照规定标准列支。
现有视频会议系统确实无法保障需采用其他会议系统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并从严从紧核定线上会议支出。
第十七条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按照线上会议费与线下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分别核算费用。
第十八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一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二类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严格控制,列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集中管理的会议专项预算;三类会议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由多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可以和相关单位协商,在会议费标准内采取分担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会议期间聘请专家产生的评审费、咨询费等不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应按相应科目列支。
第二十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单位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线下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线上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一并提供服务合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未列入会议计划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单位内部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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