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有效期5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焦作市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规〔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区工业项目不使用供水配套设施的,按照112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气配套设施的,按照103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86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气配套设施的,按照95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78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69元/平方米征收;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的,按照61元/平方米征收。后续确需使用相关配套设施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缴纳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5年12月18日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2-18 有效范围: 河南 焦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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