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秘〔20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8日
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为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 皖政办秘〔20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市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
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3.坚持全过程服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
(三)目标要求
2021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实施范围
全市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全市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探索在市高新区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市直有关单位加强与省直部门对接,及时转发省专项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公开发布专项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或备案流程,支持、指导和配合做好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地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可以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各地可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各地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全过程信用档案,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
(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
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对接,研究制定或转发省“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实施“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
四、工作步骤
(一)顶层设计阶段。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审批或备案流程,出台“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制定项目审批承诺实施办法、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联合达产验收办法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制定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行动计划和路线图,明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抓紧组织实施。市直有关单位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及时出具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三)总结提升阶段。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全市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实施情况,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推动改革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附件:1.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安庆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地产业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二、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
三、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
四、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
五、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的其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