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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孝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孝科技发〔2025〕18号


各县(市、区)科技(经)局,市直“三区”科产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夯实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孝感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孝感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孝感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3.《孝感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孝感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1

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市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成武汉都市圈科技成果转化高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市孵化器的培育、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及高成长企业,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打造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发展可持续的孵化体系,聚焦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培育创新企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新型业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市孵化器是创建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后备力量。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标准制定、市孵化器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市直“三区”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市孵化器的培育、推荐、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开展省(基础级、标杆级)、工信部(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孵化器,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实际运营满1年,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超过3个且不跨县(市、区);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2.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3.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10%。

4.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单笔不少于1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1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10%(不少于2家)。

5.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20%;上自然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毕业。

6.合规要求。近3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孵化器认定程序:

1.主体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开展实地核查。

4.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孝感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动态管理、以评促建的原则,聚焦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通过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与异常预警,强化结果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每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采取“数据比对+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引导孵化器做实做优做强。

第十三条 市孵化器绩效评价侧重专业服务能力,主要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工信部孵化器;对连续2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报告:

1.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2.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3.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4.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十六条 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市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2.市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核查,出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变更名单及事项;

5.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孵化器资格:

1.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2.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6.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市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市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增强孵化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突出产业特色,创新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市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政府(管委会)在规划、财政、用地、金融等方面对市孵化器建设发展和能级提升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市孵化器与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直“三区”和各县(市、区)应立足区域特色和产业需求,推动市孵化器专业化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建专业孵化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3〕6号)即时废止。



附件2

孝感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5〕2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培育建设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的通知》(鄂科技通〔2025〕79号)精神,加快推进孝感市概念验证中心(简称“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推动孝感建成武汉都市圈科技成果转化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牵头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旨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优配资源、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打造成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支持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丰富,实施概念验证服务能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综合型或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对本单位优势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支持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服务功能完备,能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概念验证服务的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开展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与确认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资格、取消资格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指导市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平台、产业创新、科技金融等政策的协同,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5.总结推广建设经验,择优推荐申报省概念验证中心。

第六条 市直“三区”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市概念验证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

3.创新扶持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做好服务管理,报告重要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4.协助组织本地区推荐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和专家顾问团队;

3.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工作,建立服务项目库;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

5.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市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或牵头建设单位应为在孝感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鼓励市概念验证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

2.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成熟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的验证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和灵活的市场化服务、考评激励机制。

3.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建立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3人。

4.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200万元的概念验证基金,投资概念验证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服务。

6.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需与市概念验证中心明确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一致。综合型市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专业型市概念验证中心重点服务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不超过2个,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5个。

第九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以建促批的原则开展申报认定:

1.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建议名单;

3.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4.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市概念验证中心,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逐级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二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概念验证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工作与成效。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建设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标杆示范机构,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市概念验证中心,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它严重不符合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孝感市(依托单位名称)概念验证中心”或“孝感市(产业领域名称)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孝感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及《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与服务平台,是培育和争创省、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需求导向、科学定位、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组建,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布局、培育认定、绩效评估和择优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5.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实施;

6.组织开展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市直“三区”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5.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指导和服务,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6.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审核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报告,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责任包括:

1.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3.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心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择优布局、自愿申报”的方式。优先支持在细分技术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和潜力的单位进行建设,原则上同一细分领域布局一个中心。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应是在孝感市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院所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2.近三年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数量不少于5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5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年均主营收入不低于2亿元(农业领域不低于1亿元),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500万元)。

3.牵头单位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

4.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科研、管理经验,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6.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7.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布局市技术创新中心,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3.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4.市科技局组织由技术、创新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5.对于通过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正式发文批准建设。

6.市科技局指导获批建设的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建设经费,实施各项建设任务。建设期一般为3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逐步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根据组建模式探索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和推荐单位等共同选派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注重人才梯队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引育。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强化与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的协同创新,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针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探索灵活的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不断加强创新投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不得变更牵头单位。确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的,须经市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研究审议,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牵头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逐级报告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转化重大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队伍、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与成效。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为优秀档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指导进行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最多可推迟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2.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3.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6.其它严重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孝感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Xiaoga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孝感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5-12-17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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