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化改革,以综合交通、绿色交通、智慧交通和平安交通建设为目标,依法监管、锐意改革、主动作为、优化服务,按照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发展的思路,加快巡游车转型升级和网约车规范发展,统筹解决巡游车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有序发展格局,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深化出租车经营体制改革
1.加快经营权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发挥市场在出租车经营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差异化发展的需求,逐步有限度地放开出租车经营市场,侧重吸收国有企业及现代企业制度完备的民营企业参与出租车经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释放市场竞争力,改善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发挥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补充形式的公益性作用。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每4年为一个许可周期。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2.完善价格利益分配机制。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押金和高额承租金,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着力减轻出租车驾驶员负担。车辆产权归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再收取押金。车辆产权归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结合车辆购置价格、出租汽车月平均营业额、保险赔付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押金和承租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押金和承租金收取数额或比例,对于违反经营协议收取的违约行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逾期未纠正的,应当终止经营协议,依法收回经营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承租合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押金和承租金限制性要求,规范押金收取和退还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承租合同应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签订的经营协议和指导制定的承租合同范本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3.优化经营审批服务。结合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坚决取消无法律依据和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力争做到减程序、减要件,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办理许可和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加快审批步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推动新旧业态融合发展
4.合理调配各种运力规模。综合考虑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特点,合理确定当地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运力规模与城市综合交通的分担比例。建立运力动态调节机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条件、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保等因素,合理调节巡游车、网约车供需关系。
5.引导两种业态优势互补。坚持智慧交通发展方向,加快出租车运营“互联网+交通”推广应用,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实现对出租车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监控,并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推行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网约化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行APP、电话、微信等电召服务,实现线上和线下的优势互补,减少空驶率,提升运营效率和收益。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机场、火车站等枢纽地点和出行需求高峰时段,充分发挥巡游出租车供给、候车便利的优势,减少交通拥堵。网约出租车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实现供需的精准匹配、高效调度,提供高质量、差异化、定制化的出行服务。
(三)深入推进企业规范经营
6.加快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城市道路通行网络,增加配套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将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划定出租车就餐临停路段、如厕临停点、临时上落客点,在机场、车站、景点、宾馆、商场、住宅小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等,设置明显标识,向出租汽车开放,更好地满足乘客便捷出行的需求。
7.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进一步强化出租车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加强驾驶员教育考核工作,提高出租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切实整治出租车驾驶员拒载、宰客、强拼、不打计价器、漫天要价等违规经营行为,营造文明、优质、有序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错峰交接班、错峰加气措施,降低空驶率,缓解“打车难”。有计划地引导或强制保障驾驶员必要休息时间,减少疲劳驾驶,保障驾驶员身心健康。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政府与出租车从业人员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切实履行出租车运营监督的职责,经常性排查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协调化解矛盾,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主动做好出租车经营状况的抽样调查统计工作,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出租车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依法按时换届,协会组成人员以从业人员为主体,同时,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不得担任协会主要负责人。
8.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出租车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并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对优秀驾驶员予以奖励,对服务差、违章违规多的驾驶员及时解除合同关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拟录用驾驶员身份信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将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努力维护行业稳定
9.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依法诚信经营。各级宣传、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以及社区要深入开展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从业人员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无条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拒不履行社会责任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网络舆情的,依法予以处理。
10.加强防范风险评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本地出租汽车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要深入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时分析研判行业发展形势,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思想疏导、教育稳控和权益保障,从源头上及时化解各类涉稳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问题线索的排查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严防矛盾交织叠加影响稳定。
11.治理非法运营行为。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重点对组织非法运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火车站、高铁站、加油站、汽车客运站客流集散地等区域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非法运营对象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整治巡游车、非法网约车运营管理乱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12.提高矛盾化解能力。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信息发布平台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和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坚决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聚集上访和极端冲突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措施
13.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制度,建立完善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县(市、区)也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市场定位、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查堵行业监管漏洞,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14.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市、县分级负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切实落实县(市、区)监管的主体责任。
15.健全市场信用监管。强化信息技术建设和应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推送至省信用管理平台。推动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增强行业监管服务透明度,营造“向上向善、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