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吕梁新区安置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吕梁新区安置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吕政发〔2015〕9号


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安置区建设是新区建设的基础环节和核心内容,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为加快推进新区安置工程建设,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如期回迁、顺利回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安置区建设责任体制。新区安置区建设要实行市政府组织协调,县(区)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相关县(区)、部门要严格按照吕组通字〔2012〕71号和吕政办发〔2012〕123 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离石区、方山县要负责抓好各自范围内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对已开工的离石 9 个和方山 6 个安置区要由行政首长负总责,全面规范各项手续,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如期完成安置楼及安置区内各项配套建设任务。市住建局负责抓好安置区外供水、供气、供热和通讯等市政配套建设,负责统筹安置区内外各类市政工程技术。市地电公司负责抓好安置区外电力配套建设及与安置区内电力技术衔接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安置区及其配套工程土地征收和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置区及其配套项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细化落实安置区建设各项任务。离石区、方山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拆迁户回迁安置总目标,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总的要求是 2015 年 10 月底前要完成安置区建设,按照这一时限要求,要认真梳理制定各项工作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每项工作都要做到任务分解、工期倒排、专人负责。县区工作任务要包括:项目复工、进度安排、手续办理、贷款融资和安置区内热、水、气、电等市政配套,以及每项工作需职能部门配合办理的具体事项。.住建、电力部门工作任务要包括:安置配套事项、工程推进计划,包括主次干道和与县区安置区内相关配套工程设计及施工衔接等,以及每项工作需县区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办理的具体事项。国土、财政部门工作任务要包括:安置区用地和资金保障计划、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新区重点项目融资计划,以及每项工作需县区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办理的具体事项。

三、建立推进安置区建设的工作制度。要从 7 月份开始,实行“一周一报告、十天一督查、半月一例会”的工作推进制度。相关县区和部门每周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五下午 6 :00前,书面报告);市新区办要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每十天对县区和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要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规范安置区建设工作程序。新区安置区建设中需要职能部门和县区配合办理的工作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报职能部门或县区研究处理。职能部门和县区无法解决的,由职能部门和县区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提交市政府工作例会研究。时效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职能部门和县区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加强对安置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县(区)和部门一把手作为安置及其配套工程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听取汇报,亲自研究和解决工程推进中的问题。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负责人,要长期深入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协调矛盾、推进落实上。同时,为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各方面工作动态,县区和部门都要确定专门的工作联络员。工作联络员名单要在 7 月 15 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六、严明安置区建设工作纪律。参与新区工作的全体人员都要高度负责,认真履职,服从指挥,靠前服务。对在安置区建设中竭力奉献、敬业担当、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主观努力不够,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13 有效范围: 山西 吕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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