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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孝感市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孝感市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财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孝感市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孝感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


孝感市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资力度,助推我市“主城崛起”战略,助力支点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湖北省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5〕13号)、《湖北省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1号)、《湖北省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2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孝感市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支持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参股设立创业投资类和产业投资类母基金或子基金,吸引、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

第三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将我市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统一为孝感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金融、招商工作的市领导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招商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作为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组织实施工作,对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基金具体管理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直相关部门作为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对接本行业领域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资本方和意向基金管理机构,对涉及其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基金,可牵头建立基金工作协调机制,为基金投资提供政策咨询、行业指导、募资协调,以及项目储备、推荐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参与具体投资项目决策。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资金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基金管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有关决议;

(二)对接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结合孝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以及区位、禀赋特点,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制定符合孝感实际的基金运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接、招引外部优质资源(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龙头、头部股权投资机构、产能项目等)来孝投资兴业,包括设基金、投项目、建团队、育生态等;

(四)代表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对所投资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组织实施参股基金设立、合伙协议(章程)签订、拨付出资、投后管理、绩效评价、退出、利润分配等事项;

(六)协调、督促各出资方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

(七)负责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会计管理和财务风险防控;

(八)负责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主城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十)负责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一)承办基金管委会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七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体现国家、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围绕大力实施科创引领战略,主要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市场失灵”突出且投资风险较高的领域,优化创投生态和运营机制,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二)围绕大力实施产业倍增战略,主要投向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以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在重点领域聚势突破、布局抢滩,加快构建“4+2”主导产业集群;

(三)围绕大力实施“主城崛起”战略,支持主城“三区”立足地方产业特点和资源禀赋,统筹市、区力量设立基金,吸引撬动资本、技术、人才聚集,推动各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

第八条  按照投资方向,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参股 基金主要分为创业投资类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和产业投资类基金(以下简称“产投基金”)。创投基金主要负责“从0到1”阶段种子投资,兼顾“从1到2”阶段天使投资,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着力提升创新策源力。产投基金主要负责“从2到N”阶段投资,兼顾“从1到2”阶段天使投资,发挥产业投资主力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着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运作,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按照“基金+资源”“基金+产业”“基金+园区”等模式,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投资运作。其中母基金可投资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子基金只能投资项目。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母基金应结合管理机构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设定合适的直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

第十条  按照市区同比例出资的原则,分别在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或联合“三区”共同设立母基金或子基金。

第十一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参股基金出资均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存续期,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应当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创投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创投子基金和产投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加强产投与创投接续投资。建立政府产业投资与创业投资基金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签订接力投资协议、设立联合投资平台等,加强种子、天使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协同联动。推动各阶段基金资源共享、尽调互认,加强前置化对接,降低各轮次投资衔接成本,实现“前者出、后者进”梯度投资,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提供资本活水。



第四章  参股创业投资类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

作、包容审慎的原则投资运营。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出资的引领、放大和撬动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领域,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好引领孝感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持续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

(二)专业管理。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遴选创投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发挥专业团队的业务优势和管理经验,开展科学高效决策和投后赋能全流程管理。

(三)市场运作。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和创投基金运作规律,坚持市场化方式投资运作,兼顾政策目标,确保基金规范高效运营。

(四)包容审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生态,构建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管理、容错和激励等机制,支持创投机构能投、愿投、敢投、善投,激发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十六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投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参照省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创投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主城投资引导基金联合市属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管委会)、社会资本等共同设立。其中,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0%。创投基金直投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

第十八条  创投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协议(章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主要投资领域、管理费计提、收益分配和退出条件、风控措施、关联交易审核、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第十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创投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在符合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对创投基金的出资份额和出资节奏。

第二十条 创投基金管理费可参照行业惯例,根据种子、天使不同投资阶段合理设置费率,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一般年度费用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的2%,其中创投母基金年度费用原则上不高于1.5%。鼓励退出期降低管理费率,延长期内不得收取管理费。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承担的创投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一条  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0.5%。

第二十二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域高校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特殊情况不超过50%。种子基金投资早期阶段项目,允许创新出资机制,投向包括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创业个人或团队,以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早期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创业个人或团队的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拟接受基金投资的创业个人或团队项目需在6个月内成立实体企业。对于企业的单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情况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适当提高投资额,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根据投资策略、政策目标等,探索建立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主导的项目筛选机制,专业团队市场化投资决策机制,以及项目路演、投资决策一体化机制,对种子基金投资早期项目,简化投资决策流程,通过创新创业大赛、“路演投资直通车”活动,现场决策投资项目,提升种子基金投资决策效率。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应与科创领域“先补后股”支持方式、天使基金相衔接,实行接续投资,共同营造创新生态。

第二十六条  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建立基金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章  参股产业投资类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投资运营。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出资的引领、放大和撬动作用,引导各类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加快构建体现孝感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专业管理。坚持“专业人做专业事”,遴选投资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发挥专业团队的业务优势和管理经验,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后赋能全流程管理。

(三)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方式投资运作,兼顾政策目标,确保基金规范高效运营。

第二十八条 产投基金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合伙协议(章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主要投资领域、管理费计提、收益分配和退出条件、风控措施、关联交易审核、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产投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在符合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对产投基金的出资份额和出资节奏。

第三十条 产投基金应服务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通过公开征集、遴选等方式,由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属国有平台、地方政府(管委会)、社会资本等合作设立。产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 产投基金中,市内各级财政(含财政出资的市内各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市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90%。

第三十二条 产投基金管理费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一般年度费用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的2%,其中产投母基金年度费用原则上不高于1.5%。鼓励退出期降低管理费率,延长期内不得收取管理费。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承担的产投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产投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0.5%。

第三十四条  产投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比照省级政策落实。

第三十五条  产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建立基金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章  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参股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减资、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三十七条  参股基金应根据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对于归属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在扣除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和其它必要开支后留存在主城投资引导基金银行专用账户,全部用于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三十八条  参股基金中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应当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或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提前退出。

第三十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应在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投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或约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参股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等;

(六)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八)其他不符合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依据本条规定提前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参股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作为劣后方。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参股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大、经济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 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地方政府(管委会)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四十三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基金出资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投后、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关联交易、境外投资、交易结构复杂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审慎决策。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投资决策,禁止程序倒置。

第四十八条  应在参股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或章程中规定,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应对参股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成员或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相关文件及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时,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该项决策。

第四十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穿透式合规管理,通过预留财务印鉴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督促基金合规运作,实现政策目标。重点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规定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充分执行分析论证程序等。

第五十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参股基金应落实主城投资引导基金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实施动态监控,对偏离政策目标和投资阶段的基金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整改。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是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根据宏观经济周期、产业政策导向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动态优化。绩效评价以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参股基金运营情况评价为基础。绩效评价原则上按会计年度组织实施,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实施综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作单独考核。

第五十三条  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由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后续出资等挂钩,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第五十四条  建立参股基金差异化考核机制。遵循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运作规律,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不简单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对于“从0到1”阶段的种子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重点考核培育、孵化种子企业数量、质量等政策引导效果。对于从“从1到2”阶段的天使投资,既考核科创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又适当考核投资收益。对于通过创新创业大赛、“路演投资直通车”等方式现场决策的项目,可探索建立投资损失核销机制。

第五十五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收取实缴规模0.5%的管理费。管理费应依法依规及按协议约定使用,主要用于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招募、评审、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运行费用等支出。

第五十六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立以尽职免责为核心的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落实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先补后股”投资损失容忍率设为100%,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内单个项目最高允许100%亏损。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主城投资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国家级、省级基金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参股基金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前主城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设立的各类基金按照原设立方案,以及相关方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执行。



孝感市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孝感市县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湖北省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5〕13号)、《湖北省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2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两级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围绕加快构建“4+2”主导产业集群,聚焦“从2到N”阶段投资,兼顾从“1到2”阶段投资,通过政府引导,撬动各类资本广泛参与,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为孝感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第三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将我市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统一为孝感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金融、招商工作的市领导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招商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作为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组织实施工作,对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基金具体投资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直相关部门作为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对接本行业领域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资本方和意向基金管理机构,对涉及其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基金,可牵头建立基金工作协调机制,为基金投资提供政策咨询、行业指导、募资协调,以及项目储备、推荐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参与具体投资项目决策。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资金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基金管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有关决议;

(二)对接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结合孝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以及区位、禀赋特点,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制定符合孝感实际的基金运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接、招引外部优质资源(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龙头、头部股权投资机构、产能项目等)来孝投资兴业,包括设基金、投项目、建团队、育生态等;

(四)代表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对所投资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组织实施参股基金设立、合伙协议(章程)签订、拨付出资、投后管理、绩效评价、退出、利润分配等事项;

(六)协调、督促各出资方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

(七)负责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会计管理和财务风险防控;

(八)负责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县域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十)负责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一)承办基金管委会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七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应服务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主要投向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以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在重点领域聚势突破、布局抢滩,加快构建“4+2”主导产业集群,统筹县(市、区)产业特点和资源禀赋设立区域基金,吸引撬动资本、技术、人才聚集,推动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

第八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运作,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按照“基金+资源”“基金+产业”“基金+园区”等模式,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子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投资运作。

第九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参股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进行出资。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在符合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参股基金的出资份额和出资节奏。

第十条 在参股基金中,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对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子基金,经基金管委会批准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参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参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中,孝感市内各级财政(含财政出资的市内各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孝感市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90%。

第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0.5%。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团队跟投机制,实现管理团队与基金利益绑定。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费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一般年度费用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的2%。鼓励退出期降低管理费率,延长期内不得收取管理费。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承担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四条 新设参股基金及申请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条件参照省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比照省级政策落实。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投后、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关联交易、境外投资、交易结构复杂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审慎决策。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投资决策,禁止程序倒置。

第十七条 应在参股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或章程中规定,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应对参股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成员或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及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时,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该项决策。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应落实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实施动态监控,对偏离政策目标和投资阶段的基金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整改。



第五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十九条 参股基金应当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份额)转让、社会股东回购、并购重组、减资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参股基金。参股基金到期后,应当在各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用于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参股基金中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应当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或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提前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股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或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县域投资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等;

(六)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八)其他不符合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依据本条规定提前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参股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县域投资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作为劣后方。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地方政府(管委会)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五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穿透式合规管理,通过预留财务印鉴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督促基金合规运作,实现政策目标。重点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规定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充分执行分析论证程序等。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是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参股基金运营情况评价为基础。绩效评价原则上按会计年度组织实施,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实施综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作单独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由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后续出资等挂钩,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不简单以单一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收取实缴规模0.5%的管理费。管理费应依法依规及按协议约定使用,主要用于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招募、评审、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运行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尽职免责为核心的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落实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县域投资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国家级、省级基金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参股基金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生效前县域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设立的各类基金按照原设立方案,以及相关方签署的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执行。



孝感市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孝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孝感主城崛起,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湖北省重构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5〕13号)、《湖北省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2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鄂引导基金委〔2025〕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主要通过联合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主城‘三区’”)及社会资本参股设立链主项目专项子基金、重点产业链子基金方式予以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政策性投资基金聚焦科技创新及“4+2”主导产业,重点投资市委、市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将我市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统一为孝感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金融、招商工作的市领导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招商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作为政策性投资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政策性投资基金组织实施工作,对基金顶层设计、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基金具体管理运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直相关部门作为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对接本行业领域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资本方和意向基金管理机构,对涉及其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基金,可牵头建立基金工作协调机制,为基金投资提供政策咨询、行业指导、募资协调,以及项目储备、推荐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参与具体投资项目决策。

第四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资金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目标考核、绩效评价,组织遴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基金管委会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有关决议;

(二)对接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结合孝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以及区位、禀赋特点,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制定符合孝感实际的基金运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接、招引外部优质资源(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产业龙头、头部股权投资机构、产能项目等)来孝投资兴业,包括设基金、投项目、建团队、育生态等;

(四)代表政策性投资基金对所投资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参股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组织实施参股基金设立、合伙协议(章程)签订、拨付出资、投后管理、绩效评价、退出、利润分配等事项;

(六)协调、督促各出资方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

(七)负责政策性投资基金会计管理和财务风险防控;

(八)负责政策性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政策性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向社会机构推介基金管委会立项的拟投资项目;

(十)参与拟投资项目的考察,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

(十一)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十二)负责政策性投资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三)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链主项目专项子基金的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预审。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预审后,向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资需求。

(二)投资推介。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其他基金推介或寻求投资机构支持。若获得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则项目无需进入后续决策程序;若未获得投资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足,则进入政策性投资基金的投资评审程序。

(三)投资评审。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投资项目深入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组织投资评审,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形式审查。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项目立项签批文件、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材料上报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五)最终决策。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召开投资决策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定项目投资方案等。

(六)投资实施。对基金管委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出资人根据表决结果实缴出资,并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推进项目合同签订、投资打款等程序。

(七)投后管理。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项目投后管理,若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应及时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重点产业链子基金的具体程序为:

(一)基金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的重点产业链子基金,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设立初步方案并立项。地方政府(管委会)发起设立并请求政策性投资基金出资的重点产业链子基金,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进行立项。

(二)投资推介。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向社会资本或投资机构推介,寻求支持,并根据情况调整完善基金方案。

(三)投资评审。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设立的子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组织投资评审,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形式审查。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立项签批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基金方案等材料上报至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五)最终决策。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召开投资决策会,对拟设立的子基金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投资决定。

(六)投资实施。对基金管委会决定设立的子基金,出资人根据表决结果实缴出资,并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推进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签订、投资打款等程序。

(七)投后管理。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投后管理,若子基金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应及时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主城“三区”政府(管委会)应提交的链主项目专项子基金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管委会)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等);投资诉求(申请投资的金额及用途等);投资合同(协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投资计划书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主城“三区”政府(管委会)应提交的重点产业链子基金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管委会)出具的预审意见、基金设立方案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管理费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一般年度费用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或实际投资规模的2%。鼓励退出期降低管理费率,延长期内不得收取管理费。政策性投资基金承担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二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市内各级财政(含财政出资的市内各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市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总额占比原则上不超过90%。经广泛推介无合适社会资本参与,市委、市政府仍决定支持的链主型项目或重点产业链子基金,可放宽出资比例限制。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参股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投后、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关联交易、境外投资、交易结构复杂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审慎决策。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投资决策,禁止程序倒置。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章程中规定,政策性投资基金应对参股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成员或特别观察员,在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投资基金相关文件及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时,有权要求整改或终止该项决策。

第十五条 参股基金应落实政策性投资基金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基金数据信息。政策性投资基金对参股基金实施动态监控,对偏离政策目标和投资阶段的基金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整改。





第五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政策性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减资、清算、其他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应根据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对于归属政策性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在扣除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和其它必要开支后留存在政策性投资基金银行专用账户,全部用于政策性投资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中政策性投资基金出资应当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或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提前退出。

第十九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应在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签署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或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政策性投资基金出资拨付参股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等;

(六)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八)其他不符合参股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政策性投资基金依据本条规定提前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出资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参股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政策性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作为劣后方。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政策性投资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参股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社会效益好、募资难度大、经济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地方政府(管委会)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基金出资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穿透式合规管理,通过预留财务印鉴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督促基金合规运作,实现政策目标。重点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限制、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规定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是否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充分执行分析论证程序等。

第二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是政策性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参股基金运营情况评价为基础。绩效评价原则上按会计年度组织实施,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从整体效能出发实施综合评价,不对单个项目作单独考核。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由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后续出资等挂钩,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收取实缴规模0.5%的管理费。管理费应依法依规及按协议约定使用,主要用于政策性投资基金参股基金招募、评审、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运行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政策性投资基金参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性投资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策性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尽职免责为核心的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落实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在推进政策性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失误,符合国、省、市容错纠错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容错免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

重点考核投资项目落地情况,不单纯考核政策性投资基金经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投资基金参与出资的国家级、省级基金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参股基金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孝感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5-09-09 有效范围: 湖北 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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