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2025〕192号
各市县财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2.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来源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体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体育事业发展情况,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和省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分配额度和整体绩效目标,负责批复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及省本级单位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核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另需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市县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分配、拨付、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二)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六)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七)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八)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九)经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专项资金优先按项目法分配,余下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
(一)财政部资金文件指定的重点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按业务因素确定的项目以及省级部门实施的具有全省效应项目或跨区域项目按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绩效因素。
基本因素(权重60%),包括人口数(权重40%)、国土面积/体育场地面积(权重20%)。绩效因素(权重40%)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相关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组织评价获得数据。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向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申报重点项目资金,并汇总审核我省区域绩效目标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条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如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资金文件指定的重点项目情况、省级部门项目储备情况和上一年度市县资金执行情况等分配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单位自评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全省自评报告,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其中市县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汇总,我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建设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目标导向、分级负责、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务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我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及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的主要职责:提前研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结合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审核各市县申报材料,对市县申报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对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预算评审;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单位自评并开展绩效评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强化绩效评价和评估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同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备案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配合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做好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结合当地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做好辖区内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结项验收、信息公开等;根据工作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验收结果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报送项目方案、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完成项目结项审计等工作;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编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事业补助。用于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市场整治、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旅游环境营造和升级等方面工作。补足我省旅游公共服务短板,提升我省旅游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二)文物保护补助。用于支持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含水下考古)等事项;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修复)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等支出,考古事业性支出;省级及以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以下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合并简称为珍贵文物);文物普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以下简称非遗补助)。是指补助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的其他支出。
(四)广播电视补助。用于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信号覆盖)范围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其它涉及省级事权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
(五)体育发展补助。通过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原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援建、维修公共体育场地,配置、维护更新体育设施;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资助举办或承办在我省举行的国际一流品牌赛事、全国及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省级锦标赛(冠军赛);改善省队训练比赛场地和国家队在海南的体育训练基地设施条件等;支持省队备战和参加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奖励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资助国家级优秀运动员保障支出;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布局。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旅游文化广电体育事业补助(以下简称重大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省级财力情况,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旅游事业补助、非遗补助和文物保护补助中财政部资金文件明确列为重点项目的部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体育发展补助(不含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布局经费和输送费)以及重大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余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因素及其标准如下:
1. 广电设备运行维护补助标准参照现行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标准实施。
2.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根据评估级次予以补助: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评价为一般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按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 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标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标准的50%,市县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4. 研培计划任务资金安排上限为20万元/期,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确定任务数量以及按照我省现行机关培训费相关规定,优先支持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相关的非遗项目以及具有较好产业前景的非遗项目。
5. 市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按照我省现行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规定实施。
6. 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布局经费分两类项目执行不同标准。具体项目分类根据省重点运动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测算确认。
7. 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输送费标准。以上年9月至当年9月为期限,各市县体校向省优秀运动队每输送一名高水平后备人才,按照省优秀运动队试训运动员、教练员的年度伙食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 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市县安排数=(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数量×广电设备运行维护补助标准+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标准+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人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布局项目数×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布局奖励标准+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输送数×高水平体育后备运动人才输送奖励标准)+(研培计划任务数×研培计划补助标准+非重点项目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数+非重点项目的文物保护补助数)×绩效调节系数+各补助项目法分配额度。
其中:非重点项目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数=(该市县代表性项目数量/各市县代表性项目总数×50%+该市县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数/各市县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总数×50%)×(非遗补助总额-非遗补助项目法分配额度-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分配额度-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分配额度-研培计划任务分配额度)。
代表性项目数量根据项目储备库的名单确定;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根据对代表性项目年度预算评审情况确定。
非重点项目的文物保护补助数=(该市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各市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总数×50%+该市县珍贵文物数/各市县珍贵文物总数×50%)×(文物保护补助总额-文物保护补助项目法分配额度)。
非遗补助和文物保护补助中财政部资金文件明确列为重点项目的部分,不作为因素计算依据,已通过项目法安排资金的事项,因素法不重复安排资金。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
序号
|
绩效评价结果
|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
|
1
|
≥90分
|
1.2
|
|
2
|
≥85分且<90分
|
1.1
|
|
3
|
≥80分且<85分
|
1
|
|
4
|
≥70分且<80分
|
0.9
|
|
5
|
<70分
|
0.8
|
第四章申报、审批与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场所和条件。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其他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如涉及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林草、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申报单位不属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第十一条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并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分类排序,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第十二条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上述第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四章规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和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综合考虑省级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并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并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逾期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应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十四条 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应当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执行中如有调整,调整后的资金安排情况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的项目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212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6〕1737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