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的通知
自医保发〔2023〕19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现行普通病房床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价发〔2009〕13号)中“普通病房床位费”进行规范。
将自价发〔2009〕13号中“普通病房床位费”中的A级病房、B级病房的床位费统一规范对接为一级病房床位费;C级病房床位费统一规范对接为二级病房床位费。具体见附件。
二、普通病房床位符合《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建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医保发〔2022〕15号)文件规定的新建住院普通病房床位的,其床位费按照该文件执行。
三、普通病房床位费是由原市发改、卫生(卫计)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障局单独批复同意的,按原文件执行。
四、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均按本通知执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已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等级价格执行;未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
五、本通知于2023年8月1日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自贡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