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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荆政规〔2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2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荆政发〔2019〕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合法有效,衔接顺畅有序,市政府决定:对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公布。

    一、将《荆州市荆江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第三条中的“每年评选一次”修改为“每两年评选一次”;“三年”修改为“四年”;“国家质量奖”修改为“中国质量奖”。

    第六条修改为“荆江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七条修改为:“荆江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的总评分高于400分(含400分),方能取得现场评审资格。获得荆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获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该年度荆江质量奖奖项将空缺。”

    二、将《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发〔2003〕15号)第一项“经办机构和登记对象”中的“凡依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修改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项第(三)款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缴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三项第(一)款第8点中的“开户银行帐号”修改为“经办人信息”。

    第五项第(三)款中的“每年的三月底前”修改为“每年的六月底前”。

    三、将《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8〕28号)的第九条修改为:“城镇居民参加医保筹资标准: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70元, 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20元。”

    第十条修改为:“城镇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为:“参保居民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线(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除外),具体标准按各地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因恶性肿瘤住院的,每年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只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其他住院医疗待遇不变。

    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修改为:“参保居民住院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乙类药品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修改为:“参保居民患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各地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四、将《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9〕31号)第二款第(七)项第2点修改为:“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及额度。将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以及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创新型、智力型、科技型等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0万元。”

    第二款第(七)项第3点修改为:“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中、省现行政策给予50%的贴息。其中,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贴息资金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企业地方贴息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二款第(八)项第3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中的“积极出资扶持”修改为“合理有序”。

    删除第二款第(九)项第1点中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确保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低于2008年”修改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着力抓好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三项工作。”

    在第二款第(九)项第2点“动员和鼓励农民工外出就业”后增加“大力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计划,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并带动就业”。

    删除第二款第(九)项第3点内容。

    第三款第(十一)项修改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降低缴费负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降低缴费负担。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将第三款第(十二)项修改为:“拓宽失业保险功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前款规定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第四款第(十八)项中的“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修改为:“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给予符合条件对象不超过3年的水电场租补贴,并可根据创业项目经营状况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逐步提高水电场租补贴标准、延长补贴期限。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款第(二十二)项修改为:“(二十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7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并作为劳动者处于就业或失业状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计算劳动工龄的凭证,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五、将《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荆州城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62号)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修改为“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修改为“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

    六、将《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荆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办发〔2007〕68号)第七条修改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每年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修改为:“低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低保人员患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各地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016年2月21日
日期:2016-02-21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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