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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及管理,加快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性验证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研究而建设的完整工艺过程装置,建设内容包括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以及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经省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中试基地内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四条 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化工园区发展规划,技术先进,风险可控。鼓励化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实施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中试项目,开发验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

  第五条 中试基地管理工作按职能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经信部门统筹协调中试基地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中试基地建设项目、中试项目的投资备案、核准,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中试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完善技术指标并督促企业做好质量保障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对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建审批手续,鼓励满足《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标准。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建设、运行管理,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人员,统一协调管理中试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生态环境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九条 中试基地建设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试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落实全员安全及环保责任制,定期对中试项目进行安全环保检查;与中试项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和环保责任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和环保责任。

  第十条 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中试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由企业或其他组织负责建设,中试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中试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项目立项。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由中试基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对拟入驻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中试基地外的中试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中试项目评估后由项目单位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报发改部门备案。

  (二)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利用基地内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开展中试的,若未突破中试基地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经中试基地组织专家论证能满足中试项目环保要求的,向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中试基地外的中试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安全管理。中试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中试基地应参与基地内项目评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安全风险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四)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试项目应当按照能耗管理相关办法开展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五)职业健康管理。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属地卫健部门。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运行评审,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应急等设施、设备和物资落实情况,以及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情况,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中试基地内项目单位应当联合基地开展评审,结果同步报中试基地。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中试试验方案,中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中试项目如有工艺、装置、产出产品、原辅料或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重大变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或报备。

  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并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不得建设在中试基地内。中试基地外中试装置拟转为生产装置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报备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产品应当明确产品质量指标,可定向提供给固定单位有偿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中试基地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6-04-01 有效范围: 湖北 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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