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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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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滁政〔2011〕1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市直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直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直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直企业或者市直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直企业在向市直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市直预算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市直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近三年)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

1. 2016-2017年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市本级文化类、粮食类国有独资企业为15%,市本级非文化类、粮食类国有独资企业为20%。

2. 2018-2019年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市本级文化类、粮食类国有独资企业为20%,市本级非文化类、粮食类国有独资企业为25%。

3. 2020年市直所有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30%。

第十一条  纳入市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5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直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市直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直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直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上报的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直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市直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市直企业依据市直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将应交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七条  市直企业当年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2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对已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市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直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市直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市财政局督促市直预算单位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市直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不断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水平。市直预算单位应将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预算单位对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上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直企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有关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6-01 有效范围: 安徽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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