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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9〕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发挥重点项目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项目有关单位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不得奖励给个人;对个人实行通报表扬或记功方式予以精神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当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广安市人民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个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项目业主单位由区市县、园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

竣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实质性完工投产投运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加快建设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且投资完成率达100%,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投资完成率在100%以上,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不重复奖励);

新开工类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当年按照预定时间实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且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单个新开工类重点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并在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再奖励2万元。

获奖项目中,纳入省前100重点推进的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纳入省重点的非省重点推进项目,每个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主会场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次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设置综合奖励资金,从对当年重点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中综合评定先进集体10名,每个先进集体奖励20万元。其余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项目储备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每个奖励5万元。同时,每年综合评选对项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记功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奖励资金及综合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再由区市县、园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分配给相关单位或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包装、储备、可研编制、规划设计、集中开工等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第五章 考核评审

第十条 考核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逐月对重点项目完成进度投资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等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情况和核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内容。

(二)年终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由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严格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报送自查报告。12月底至1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牵头,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包装储备、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提出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表扬奖励。

1.初步申报。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申报奖励资金及具体表扬对象,并对表扬对象进行第一轮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项目未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奖励、荣誉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2.复评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在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初步申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表扬对象及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其中,对个人类表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安监、综治、绩效等单位意见,并对表扬对象进行第二轮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3.报批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根据奖励资金审核情况和表扬对象第二轮公示情况,起草资金奖励和表扬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被表扬的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表扬奖励方案拨付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广安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办)。



《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的解读说明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安市政府于2019年3月4日印发《广安市重点项目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9〕17号)(以上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发展经济项目为王”理念和“抓项目、抓政策、抓资金”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拓展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狠抓项目、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工作热情,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9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并向各区市县、园区、市级相关部门印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征求到6个区市县、4个园区以及38个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华蓥市政府、岳池县政府、广安经开区、协兴园区等6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均反馈无意见。根据各地各单位修改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1月28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此《办法》。

  三、起草内容

  《办法》所指重点项目为当年被省政府或市政府纳入省或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办法》共分为六章,包含了奖励对象和范围、条件和标准、资金来源和分配、考核内容、奖励程序等13条内容,着重体现了落实工作责任、激发工作热情、凝聚工作力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奖励对象和原则。为全面激发工作热情,提升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工作者的参与度,明确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包装储备、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项目业主单位由区市县、园区自行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奖励原则。

  (二)明确了奖励标准和条件。为便于操作执行和奖励兑现,《办法》对奖励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奖励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于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按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三类奖励标准计算,每个项目奖励资金在10—12万元之间。重点激励各地各部门申报成功省重点项目,获奖项目中每个项目在之前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5万元。二是对当年承办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补助。三是设置综合奖励资金,评选先进集体10名,对每个先进集体奖励资金20万元并通报表扬,对先进个人进行记功或通报表扬。

  (三)明确了资金来源和分配。为准确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办法》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并按时拨付;确定由各区市县、园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具体分配,并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四)明确了考评程序和要求。为更加客观公正的进行考核评价,《办法》明确了在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资金奖励和表扬建议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时,明确对表扬对象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两轮公示等要求。


日期:2019-03-04 有效范围: 四川 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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