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规字〔2023〕2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用户端“安心用气”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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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类型 |
用气类型 |
燃烧器具 |
配套管阀 |
输送管道 |
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
智能表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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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 |
管道天然气 |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连接管接口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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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用户全部安装,其余居民用户逐步推广安装 |
设施新建和改造、到期燃气表更换的,使用燃气智能表 |
设施新建和改造的,应当安装自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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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 |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可自动切断的钢瓶减压阀,即“安心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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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用户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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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用户 |
管道天然气 |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连接管接口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
室内输送用主管道使用钢管,主管道与灶具连接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
工商业用途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24小时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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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 |
带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烧器具 |
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或者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可自动切断的钢瓶减压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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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瓶改管”“气改电” |
备注:以上产品均需符合国家标准
附件2
“安心用气工程”部门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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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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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建委 |
1.履行市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委办职责,牵头组建市级工作专班,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市“安心用气工程”建设;建立巡查指导、会商会办、交办督办、通报点评、绩效评估、考核激励等机制,将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高质量考核。 2.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工作。落实通气前安全检查、入户安检、随瓶安检等制度。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录。 3.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配送服务管理,按照用户需求和经营规模合理设置服务站点,按照规定推动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完善配送服务体系。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与送气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严格落实送气工“黑名单”制度。 4.依法对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售后服务站点实施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备案信息;督促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落实安全服务责任,严格安装维修资质审批管理。 5.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落实“安心用气工程”实施计划。加快市政天然气管网建设、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牵头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第三方破坏和穿越密闭空间等隐患。 6.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7.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用户“瓶改管”、瓶装液化气用户减量工作。 8.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完善燃气使用风险防控专业和基层“双网格”综合治理机制。 9.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10.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工作。 11.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相关人员实施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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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建委 |
12.结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推进市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推动实现“181”平台与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立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以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13.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政府支持政策。 14.完成《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15.牵头优化瓶装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点布局。 16.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17.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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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1.履行市安委办职责,指导市管网和燃气安全生产专委办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高质量考核。 2.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完善风险防控基层网格业务,会同市建委推动实现“181”平台与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 3.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制定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专项方案。 5.开展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小型场所安全生产公益培训。 6.制定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7.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建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8.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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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财政局 |
配合市建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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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商务局 |
1.制定餐饮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餐饮企业、大型商业场所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气安全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2.牵头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用户“全电厨房”建设和“气改电”。 3.会同市建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燃气使用安全培训,提升餐饮行业自律规范化水平。 4.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5.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开展与家用燃烧器具相关的消费促进活动。 6.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7.按职责分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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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市场监管局 |
1.依法督促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三无”、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产品。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3.组织开展产品抽样检验,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4.与市建委、市商务局联合开展餐饮用户气瓶、燃烧器具以及配套管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20%;处理相关部门单位移交涉嫌不合格产品线索;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清出市场;发现用户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产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5.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烧器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6.加强充装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充装许可管理,开展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督促充装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7.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对超期未检等不合格气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进行召回,查处和召回的气瓶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严格按照“一瓶一码、一扫一充”要求,落实气瓶充装扫码登记,健全气瓶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 8.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管。 9.配合市商务局研究开展与家用燃烧器具相关的消费促进活动。 10.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11.配合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开展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市场整合工作。 12.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 13.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市场经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竞争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职责范围内专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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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民政局 |
1.组织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补助名单。 2.制定民政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养老、儿童福利等民政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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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发改委 |
1.指导燃气经营企业项目核准、备案。 2.研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心用气工程”相关费用纳入配气计价成本的政策。 3.研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 4.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售价。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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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规划资源局 |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规划审批手续办理。 2.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以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气厂站用地需要,配合市建委优化瓶装液化气储备站、供应站点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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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公安局 |
1.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黑气”,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2.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疏导“安心用气工程”建设推进过程中无理阻挠的事件。 3.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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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交通运输局 |
1.指导办理“安心用气工程”建设涉及的道路占用挖掘手续。 2.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条件评估,建立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清出机制。 3.按职责分工参加联合打击“黑气”。 4.配合市建委指导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车辆、规范运输行为。 5.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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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牵头组织开展餐饮用户消防安全检查,制定餐饮用户消防安全监管专项方案。 2.与市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妥善处置燃气泄漏险情。 3.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燃气使用、消防安全培训。 4.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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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房产局 |
1.督促指导物业企业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 2.配合天然气管道建设、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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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公安交管局 |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交通组织设计和管理。 2.配合市建委指导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统一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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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生态环境局 |
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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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城管局 |
1.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渣土运输手续办理。 2.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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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绿化园林局 |
指导“安心用气工程”涉及的临时占用绿地和绿化迁移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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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指导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会同市建委、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用户端等方式进行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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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卫健委、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民宗局、科技局、工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
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其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排查摸底、推进“安心用气工程”建设。 |
附件3
“安心用气工程”查处违法行为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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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查处情形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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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依法责令关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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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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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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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提供“黑气源”、未购买合格加臭气源、未落实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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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者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以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责令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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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瓶装燃气经营者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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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的;安装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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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燃气工程的,予以取缔,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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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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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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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者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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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进行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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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烧器具以及配件的行为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查封扣押、溯源治理,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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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者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烧器具以及配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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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以及配件等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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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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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实施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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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者充装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给未出具合法用途说明的餐饮等企业或者个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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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强化部门协同、联合惩戒、行刑衔接,联合打击非法贩售、运输、储存、配送瓶装液化气,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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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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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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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者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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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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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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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加强执法。 |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