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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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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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政发〔2009〕64号 |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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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政发〔2023〕16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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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政办发〔2009〕50号 |
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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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政办发〔2010〕133号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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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政办发〔2015〕71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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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政办发〔2021〕1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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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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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政办发 〔2021〕42号 |
1. 将第四部分“本地光电企业为本地光电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本地供应链的,且首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非关联关系的双方不高于首次合同总额2.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删去。 2. 将第九部分中的“鼓励光电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建设,对本地光电产业研究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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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台政办发 〔2022〕52号 |
将第九部分第(三)点中的“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修改为“施工工地设置连续硬质围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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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政办发 〔2023〕12号 |
将第三部分第(十)点中的“全球500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等重点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台州,注册资本实缴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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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政办发 〔2023〕17号 |
将第三部分第(六)点中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探索村办市场国有化新模式,积极推动国有企业运用投资、入股、托管等方式,实现村办农贸市场转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经营管理。”修改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探索村办市场国有化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资本参与投资经营,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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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政办发 〔2023〕36号 |
1. 将第二部分第(三)点中的“其中,首次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首次通过国家CNAS认可)且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按其实际总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删去。 2. 将第二部分第(八)点中的“鼓励本市医药外包服务企业,优先委托市域内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对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市域内医疗机构,每年为本地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达到1项、3项、8项以上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20万元,分别给予参与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5万元、60万元。”删去。 3. 将第三部分第(十二)点中的“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业绩结算在我市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我市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删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