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昭政发〔2017〕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村)消防工作,创建“平安细胞”,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遏制“小火亡人”现象,结合“四城同创”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等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在近年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微型消防站建设及传统村落消防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社区(村)消防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分落实消防安全属地责任,完善消防组织队伍建设,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区(村)自我管理、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为昭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全力推进消防平安社区(村)创建,通过三年时间,实现全市社区(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明显提升、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升、火灾隐患存量明显下降的“四升一降”工作目标。
2017年工作目标:统筹部署,典型引路。各地对消防安全社区(村)创建工作要进行部署动员,组建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积极培育典型,召开现场会,打造工作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确保2017年消防安全社区(村)创建覆盖率不低于40%。
2018年工作目标:全面创建,系统推进。各地在辖区范围内全面铺开消防安全社区(村)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做到思路清晰、办法多样、声势浩大,采取模式推广、帮扶指导、经验交流、督导问责等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创建工作,确保2018年消防安全社区(村)创建覆盖率不低于90%。
2019年工作目标:巩固成果,健全完善。各地全面深化前期工作成效,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制度完善、工作成效明显,实现消防安全社区(村)创建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和《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招收配备1至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对辖区消防工作做到“四到位四严禁”。“四到位”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健全,人员装备保障到位;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常态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到位。“四严禁”即:严格禁止在辖区内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场所,严格禁止在没有防火措施的民用建筑内开设网吧、医院、幼儿园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经营性场所,严格禁止非法开设经营性的出租屋,严格禁止在辖区内出现其他容易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问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切实强化服务管理职能,做到“四清四严管”。“四清”即:消防工作责任清晰,消防工作制度清晰,辖区重点场所底数清晰,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清晰。“四严管”即:严管出租屋,严管人员密集场所,严管生产经营场所,严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公消〔2015〕224号)要求,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纳入村庄整治、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同步规划建设。结合农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乡镇、村庄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设有自来水管网的集镇、村庄,要建设室外消火栓;使用天然水源的村庄,要修建消防水池;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水窖等储水设施;引导发动农户进行户内电气线路改造;针对特殊困难群众,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精准扶贫工作一并推进。
(三)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依法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场所,必须严格督促落实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允许投入使用,对未办理手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部门。对在民用建筑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的小场所,应当通过鼓励、引导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消防简易喷淋等设施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降低火灾风险,提高防范水平,其中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培训机构、医疗场所、老年人公寓和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消防简易喷淋,不得开设在地下、半地下或三层以上的楼层内,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且应配备不少于2名安防人员。
(三)加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整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派出所消防警组的力量,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将专职消防员队伍所需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车辆运行维护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指导和扶持村(居)民委员会发展群众性的志愿消防队伍,确保每个社区、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支“有人员、有制度、有器材、有保障”的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方式,聘请保安公司负责连片区域内的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安装维护、初期火灾扑救等任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强化专职消防员和消防志愿者消防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联训联动机制,把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纳入灭火救援作战体系,切实发挥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作用。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消防宣传工作方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区(村)文化、教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设置公益广告牌、宣传栏、火灾隐患公布栏、消防警示牌等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录像、互联网、板报等资源广泛开展突出社区(村)特色、贴近村(居)民生活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外来劳务人员以及辖区小场所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工作,督促辖区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提高消防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把社区(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按照“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规范化运作、标准化考核”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机制,确保实效。加强社区(村)消防工作,是确保城乡消防安全的基础,对遏制“小火亡人”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创新举措、统筹推进,突出抓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这个根本,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要把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在现有政策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内,对农村消防工作建设项目和所需经费给予积极支持和倾斜,逐步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社区(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紧密协作,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社区(村)消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控,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良好格局。
(四)严格考核,严肃追责。把社区(村)消防工作纳入各县(区)综合考核评价和综治工作考核内容,与各级各部门绩效评定挂钩,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力量建设以及落实“四到位四严禁”、“四清四严管”要求等方面措施不力的,依纪依规实施问责;对落实构成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