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国资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监管文件目录(截止2019年底)》规定,继续有效
各直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自治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国资发〔201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出资企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出资企业为控股投资企业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投资企业的担保事项应当参照本办法由出资企业管理。
第五条 出资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坚持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严格管理,切实落实责任,防范风险。
第六条 出资企业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
配对担保是指两家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的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南宁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担保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出资企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按管理权限核准出资企业担保事项;
(三)对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制定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监管职责。
第八条 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南宁市国资委报备,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决定本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本办法中规定需报南宁市国资委审核的事项履行核准程序;
(三)按照本企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投资企业担保事项;
(四)负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五)定期向南宁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担保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信息、债权人信息、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范围及对应的担保余额、反担保措施等)、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本企业及投资企业履行了担保义务的额度及应对措施情况、涉担保重大诉讼情况、担保计划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
(六)加强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以下简称“反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资委报告;
(七)南宁市国资委按规定赋予的担保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自然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四)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或投资企业发生过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七)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南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资企业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融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项目禁止提供担保: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项目;
(三)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四)南宁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社会信誉状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四章 担保权限与范围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有明确期限,严禁提供无期限担保。
第十三条 实行担保负面清单管理,出资企业不得提供下列担保:
(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控股公司、开展股权融资的公司以及其他经南宁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南宁市国资委系统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
(五)以收取担保费为目的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下列担保事项须报南宁市国资委核准:
(一)出资企业间的相互担保;
(二)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超出持股比例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商贸类企业和建筑施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0%,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90%);
(五)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境外担保(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内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行为);
(七)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担保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南宁市国资委:
(一)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担保的债务履行出现重大困难或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
(三)出资企业须履行担保责任或出现担保风险的;
(四)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
(五)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五章 反担保要求
第十六条 除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外,出资企业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承担担保。
第十七条 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为非国有企业法人的,应当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和自然人股东与反担保人共同作为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以下统称“抵押物提供人”)提供的抵押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抵押物提供人有处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且无可抵押余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或者已设定质押但仍有质押余值的动产、有价证券、被担保人的应收款项、股权等均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质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应该由其权属单位履行同意抵(质)押的决策程序。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的反担保都要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决议或决定文件。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出资企业不得接受仅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须提供反担保的,出资企业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等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在做出担保决定前应对被担保人资信、债务情况、融资项目情况、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出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并经由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担保业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相关协议、法律意见书须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意见书需由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须经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通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列席。
第二十五条 须报请南宁市国资委核准的担保事项,出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请示文(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债务的主要情况、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出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及董事会决议文件;
(三)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已对外担保总额的情况说明;
(四)被担保人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被担保人尽职调查报告(含资信情况、债务情况、偿还债务能力、融资项目情况等);
(六)须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标的的情况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反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的相关证明;
(七)涉及担保的相关协议草案;
(八)法律意见书;
(九)南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风险提示。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南宁市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对于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发生的重大担保事项,由南宁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如需续保和变更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等主要条款的,都应重新履行决策及核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出资企业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和债权人或反担保人,终止担保合同:
(一)担保期间届满;
(二)主合同终止的;
(三)债权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南宁市国资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一)违规提供担保的;
(二)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未建立完善担保管理制度,导致发生重大担保风险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向南宁市国资委报送担保情况报告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个人薪酬,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出资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南宁市国资委或出资企业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取消其南宁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资格,禁止其从事与出资企业和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出资企业及投资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可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和金融机构政策为按揭贷款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其他办法中担保事项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0 来源:产权与收益管理科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担保事项审批的权限、流程、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一、出台《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
担保是保证企业融资、承揽工程项目、商品销售与流通等业务重要的增信手段,但对提供担保的企业来说增加了连带责任的偿债风险。《担保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委没有独立的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担保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14〕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南国资发〔2014〕5号)进行规定和约束。为加强担保监管,弥补制度的缺失,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担保管理制度,我委依照相关程序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
二、《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担保管理办法》由八章内容组成。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管企业层级和担保的形式;第二章“管理职责”规定了国资委和出资企业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职责;第三章“担保对象与范围”限定了企业不得提供担保的对象;第四章“担保权限与范围”规定了需国资委履行核准的担保事项和禁止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第五章“反担保要求”规定了反担保的原则、种类及要求;第六章“担保程序”规定了担保事项需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上报国资委审核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章“责任追究”规定了违反担保制度的情形、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对担保的特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三、《担保管理办法》的亮点
《担保管理办法》是我委进一步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的重要制度性文件,是在总结过往管理经验,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和国资监管要求制定的,体现了我委规范企业担保事项管理的总体要求,也是我委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担保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明确担保的原则和底线。规定三个方面,八种情形不能提供担保,并对企业担保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明确担保管理的权限。《担保管理办法》明确我委和直管企业审批担保事项的权限,明确规定企业的七种担保事项需要报我委核准。
三是明确反担保的具体要求。对反担保的形式、抵(质)押的权属、抵(质)押物条件、资产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