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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发〔2017〕75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7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1),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再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财办综〔2015〕15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7-06-30 有效范围: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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