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府发〔2025〕5号
附件:1.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一
2.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二
附件1
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一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
月缴费 标准 |
保险 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 等级 |
待遇标准 |
|
一类行业0.06%, 二类行业0.12%, 三类行业0.21%, 四类行业0.27%, 五类行业0.33%, 六类行业0.39%, 七类行业0.48%, 八类行业0.57%。 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亡 或视 同工亡 |
10万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终止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24个月工资 |
|
|
六级 |
20个月工资 |
|||
|
七级 |
14个月工资 |
|||
|
八级 |
10个月工资 |
|||
|
九级 |
7个月工资 |
|||
|
十级 |
5个月工资 |
|||
|
一类行业0.06%, 二类行业0.12%, 三类行业0.21%, 四类行业0.27%, 五类行业0.33%, 六类行业0.39%, 七类行业0.48%, 八类行业0.57%。 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 |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一级 |
9个月工资 |
|
二级 |
8个月工资 |
|||
|
三级 |
7个月工资 |
|||
|
四级 |
6个月工资 |
|||
|
五级 |
5个月工资 |
|||
|
六级 |
4个月工资 |
|||
|
七级 |
3个月工资 |
|||
|
八级 |
2个月工资 |
|||
|
九级 |
1个月工资 |
|||
|
十级 |
0.5个月工资 |
|||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护理补助。 |
|
每人每天100元,最高3000元 |
|
|
目录外工伤医疗费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0%、10万以上按50%由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给付。 保险机构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期满参保人工伤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机构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起第60天。后续工伤住院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由承续保险机构负责。 |
|
每人每次最高8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
备注:表中“工资”指参保人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附件2
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
|
月缴费 标准 |
保险 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等级 |
待遇标准 |
|
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
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承办机构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向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一次性身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0万元 |
|
丧葬 补助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按照规定,由承办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由承办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供养 亲属 抚恤金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承办机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身亡或视同身亡 |
按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死亡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
|
|
伤残 津贴、生活 护理费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需要生活护理的,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承办机构按月给付,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给付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 |
按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
|
|
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承办机构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由承办机构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工资 |
|
二级 |
25个月工资 |
|||
|
三级 |
23个月工资 |
|||
|
四级 |
21个月工资 |
|||
|
五级 |
18个月工资 |
|||
|
六级 |
16个月工资 |
|||
|
七级 |
13个月工资 |
|||
|
八级 |
11个月工资 |
|||
|
九级 |
9个月工资 |
|||
|
十级 |
7个月工资 |
|||
|
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承办机构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由承办机构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21个月工资 |
|
|
六级 |
18个月工资 |
|||
|
七级 |
14个月工资 |
|||
|
八级 |
11个月工资 |
|||
|
九级 |
8个月工资 |
|||
|
十级 |
5个月工资 |
|||
|
一类行业0.26%, 二类行业0.52%, 三类行业0.91%, 四类行业1.17%, 五类行业1.43%, 六类行业1.69%, 七类行业2.08%, 八类行业2.47%。 |
一次性职业 补助金 |
特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承办机构确认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特定人员提出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校实习生结束实习的、见习单位见习生结束见习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职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特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
五级 |
24个月工资 |
|
六级 |
20个月工资 |
|||
|
七级 |
14个月工资 |
|||
|
八级 |
10个月工资 |
|||
|
九级 |
7个月工资 |
|||
|
十级 |
5个月工资 |
|||
|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一级 |
9个月工资 |
|
|
二级 |
8个月工资 |
|||
|
三级 |
7个月工资 |
|||
|
四级 |
6个月工资 |
|||
|
五级 |
5个月工资 |
|||
|
六级 |
4个月工资 |
|||
|
七级 |
3个月工资 |
|||
|
八级 |
2个月工资 |
|||
|
九级 |
1个月工资 |
|||
|
十级 |
0.5个月工资 |
|||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护理补助。 |
|
每人每天100元,最高3000元 |
|
|
职业 伤害 医疗费 |
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目录外),0-10万元按70%、10万以上按50%由承办机构给付。 保险机构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期满参保人职业伤害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机构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起第60天。后续职业伤害住院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由承续保险机构负责。 |
|
目录外支付每人每次最高8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
备注:表中“工资”指参保人遭受职业伤害时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