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昭政发〔2015〕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昭通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并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非煤矿山是我市工业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我市非煤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矿权布局不合理、基础条件薄弱、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问题突出,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已成为制约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最大因素,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既是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非煤矿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做大做强非煤矿产业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特别是鲁甸地震灾区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以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小、弱”状况,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优化配置。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并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改变粗放的开采方式,促进非煤矿山向安全可靠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打造绿色、循环、生态矿产业。


  2.做优做强,提质增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环保、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改善现有非煤矿山生产条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走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巩固非煤矿产业支柱地位,促进非煤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3.科技推动,创新发展。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非煤矿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通过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促进非煤矿山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以下简称“四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产业竞争力。


  (四)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按照省政府矿山数量的控制目标原则上要在2014年底矿山统计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的要求,全市关闭非煤矿山215座以上。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一般、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二、准入标准和基本条件


  (一)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


  1.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


  (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的新建的非煤矿山应科学规划,从严执行准入标准(云政发〔2015〕38号文件发文即2015年5月29日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矿权的除外);


  (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不得重叠;依据固体矿产勘查评价的基本单元及开采规划,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3.采矿权新立、扩大、缩小、变更,应通过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条件初步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域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


  5.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对矿山进行整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严禁以探矿等名义实施采矿活动。


  (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生产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


  (3)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有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要求;


  (5)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矿山安全规程、设计规范要求。地下开采矿山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露天开采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且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


  (6)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7)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


  2.基建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按管理权限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手续;


  (4)无以基建名义实施采矿等非法行为。


  三、实施“四个一批”


  (一)达标保留一批


  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二)改造升级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改造升级:


  1.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三)整合重组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或者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同一个矿体或者矿床分属2个(含2个)以上不同勘查、开发主体的,原则上实施整合重组;


  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淘汰关闭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8种取缔关闭情形之一的;


  2.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且难以整改,或者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3.越界开采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4.开采零星资源的小矿山,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市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并通过各种形式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进行深入宣传;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具体实施细则,务必于2015年7月内下发实施细则;要及时召开由全体非煤矿山业主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发放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开好头、起好步;要把宣传教育引导贯穿于整个转型升级工作的始终,有关部门要开展包保谈心对话活动,把政策讲清,把思想工作做透,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二)严格自查自纠


  各县区必须先行组织自查自纠,对所有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私挖滥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矿点坚决依法取缔关闭,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环境。相关县、区因恢复重建或重点工程设置的临时砂石料厂,恢复重建工作结束或工程建设期满的,一律关闭。


  (三)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中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级排查名单之外的所有非煤矿山进行逐一排查会诊。特别要提前通知停产的矿山做好检查准备,确保所有矿山均能检查到位。对停产的矿山要查清该矿山周边情况和生产建设规模等,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由高到低依次为取缔关闭、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原则,最终确定该矿山的类别。对拒绝或不配合专家检查,且不能提供基本资料的矿山,可列入取缔关闭矿山建议名单。专家排查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进行,2015年8月底前务必完成排查任务。专家对每一座矿山对标排查后,应当认真填写2张表,即《专家排查会诊建议书》(见附件1)一式3份和《     矿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清单》(见附件2)一式3份,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交由委派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统一盖章认可并交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负责排查的每一座矿山的2张表汇总后,分别送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供决策参考。


  (四)认真制定转型升级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排查会诊建议、非煤矿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清单,本着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明确每一座矿山属于“四个一批”的类别,统筹好本行政区域矿业权布局,于2015年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区上报的转型升级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制定全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批复。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必须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以政府文件上报。转型升级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含现有矿山数量、分类、生产规模、持证情况等)、工作目标(拟保留、改造、整合和关闭的矿山数量,安全事故控制目标等)、工作重点(明确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和淘汰关闭矿山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5、6)、工作措施等。


  (五)明确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程序


  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照“先来先审”的原则对各县区上报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通过的转型升级方案,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转型升级方案,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经会审通过的转型升级方案报省级联席会议审查批复。审查的重点是各地确定“四个一批”矿山的政策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被审查县、区的政府领导原则上应当参加会审。


  (六)严格实施转型升级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开展转型升级。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达标保留以外的矿山,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督促矿山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转型升级。对因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实施改造升级的矿山,要督促矿山按照“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办理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有关手续,获得有关审批后,矿山应依法重新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整合矿山要切实做到矿权整合、生产系统整合、生产管理整合等,坚决杜绝挂靠、以整合名义规避监管等假整合现象,要督促其依法重新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对关闭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程序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实施转型升级矿山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工商、安监、环保、公安等)和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后方可复产。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


  1.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占用国家探明矿产的矿业权,对矿业权人之间相互整合的,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不再退还;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由原矿业权人或整合重组后的矿业权人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可进行分期缴纳。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关闭注销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照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退还矿业权价款;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须补缴2006年9月30日至关闭之日内开采消耗资源储量价款,并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及矿权价款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原矿区范围(含原采矿权、方案批准前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批复的)涉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的,经涉及禁止区相关主管部门(铁路、公路、河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重要设施、风景旅游区、保护区等)明确同意转型升级的意见后,按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办理。


  3.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批准后,涉及矿权整合重组的,转型升级主体凭整合重组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将被整合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变更到转型升级主体企业。


  4.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对转型升级工作给予扶持。市财政对政府购买专家排查技术服务费用予以支持。对工业转型升级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非煤矿山建设重点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争取省级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5.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办理。其中,转型升级方案批准前,除资源整合重组及改造升级矿山以外,国土部门一律暂停办理新矿权设置,安监部门一律暂停新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得采矿权,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和水保、环保、林业部门批复,完成基建投资的矿山,待所在县、区转型升级方案批复以后,再根据是否纳入保留计划或改造升级的情况,严格按照新的准入标准进行行政审批。原有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在矿山所在县区转型升级方案批复之前,经专家会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暂不作停产处理,待县、区转型升级方案批复以后,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办理。特别是对改造升级、整合重组中的矿权设置,国土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办理。


  6.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主动兼并重组、整合周边矿权。


  (二)组织保障


  1.强化主体责任。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市、县建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转型升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工作落实。


  2.强化部门职责。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负总责。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整合各类资金支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向其他行业转产,严把非煤矿山技改项目审核关;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对不符合矿权设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非煤矿山的环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注销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的有关证照。


  3.强化属地监管。凡属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关闭淘汰的,根据省级联席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县区政府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落实到位,市级将适时组织督查。现有合法矿山因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村庄、电力设施等安全距离不足而被列入关闭对象的,按照“审批时间先后,后审批服从先审批”的原则划定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4.强化督促检查。在转型升级期间,由市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对各县区进行包保督查,成立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督查,特别是要强化专家排查和转型升级方案的督查。


  5. 强化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将非煤矿山产业政策制定、矿山新(改、扩)建项目审批、证照颁发、停产整顿以及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等信息书面告知其他相关单位,及时按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6. 强化监督考核。按照省的要求,市政府将把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也要比照执行。


  7. 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有关部门不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定要求、工作失职渎职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三)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矿区社会稳定。


  


  附件:1.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2.专家排查会诊建议书


        3.矿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清单


        4.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淘汰关闭类矿山一览表


        5.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类矿山一览表


        6.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改造升级类矿山一览表


        7.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达标保留类矿山一览表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矿 种 名 称

  计量单位:/年

  新建、改建、扩建、整合重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已有矿山

  最小开采规模

  最低服务年限

  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10/15≥5

  

  

  

  

  

  

  

  

  

  

  

  

  露天开采矿山6年

  

  地下开采矿山10年

  

  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10年

  

  

  

  

  锰

  矿石万吨

  ≥5

  ≥2


  钛

  矿石万吨

  ≥10

  ≥5


  铜

  矿石万吨

  ≥6

  ≥3


  铅、锌

  矿石万吨

  ≥10

  ≥3


  钨

  矿石万吨

  ≥6

  ≥5


  锡

  矿石万吨

  ≥6

  ≥3


  锑

  矿石万吨

  ≥6

  ≥3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5

  ≥10


  钼

  矿石万吨

  ≥6

  ≥3


  镍

  矿石万吨

  ≥6

  ≥3


  钴

  矿石万吨

  ≥10

  ≥3


  镁

  矿石万吨

  ≥15

  ≥15


  铋

  矿石万吨

  ≥15

  ≥15


  汞

  矿石万吨

  ≥15

  ≥15


  岩金

  矿石万吨

  露天≥9,地下≥3

  露天≥6,地下≥3


  银

  矿石万吨

  ≥10

  ≥3


  铂族金属

  矿石万吨

  ≥10

  ≥3


  磷(地下开采/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50

  ≥10/15


  冶金用白云岩

  矿石万吨

  ≥15

  ≥3


  萤石

  矿石万吨

  ≥5

  ≥3


  建筑用石料类(饰面用除外)

  矿石万吨

  ≥30

  ≥10


  硅石

  矿石万吨

  ≥10

  ≥10


  石膏

  矿石万吨

  ≥10

  ≥5


  硫铁矿

  矿石万吨

  ≥20

  ≥5


  自然硫

  矿石万吨

  ≥10

  ≥10


  岩盐、井盐

  矿石万吨

  ≥10

  ≥3


  钾盐

  矿石万吨

  ≥5

  ≥1


  芒硝

  矿石万吨

  ≥5

  ≥5


  硼矿

  矿石万吨

  ≥5

  ≥5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10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10

  ≥5,≥6


  高岭土

  矿石万吨

  ≥5

  ≥3


  页岩

  矿石万吨

  ≥10

  ≥5


      注:1.最低服务年限仅限于本标准发布后的新建矿山;2.未列入本标准的矿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3.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严格落实钨、钼、锡、锑矿山开采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建设原则,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31 有效范围: 云南 昭通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