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培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培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昭政办发  〔2024〕  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培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昭办发〔2022〕33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昭通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昭办发〔2023〕17号)、《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加强教师队伍激励六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昭办发〔2023〕2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院、园)长、班主任、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锻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育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认定管理由昭通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院)在职教师,各级教研机构在职教研员,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教师。

第三条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每三年认定一次,每次共认定200名,其中名校(院、园)长30名、名班主任70名、名教师100名(思政课教师不少于总名额的5%)。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名教师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精通业务、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具有团队核心作用,教育教学与研究处于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知名度,业内声誉高。

(二)课堂教学获县级及以上奖励,在县级及以上公开课或学科教学讲座2次以上。

(三)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动态,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至少有1篇(教研员2篇)专业或教育教学教研(课题报告、教材、著作等)成果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四)从教以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奖励;担任过5年以上(含5年)班主任或心理辅导工作;任教本学科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满课时量。

(五)教研员除需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近5年来,在指导培养教师的过程中,至少有3人及以上在教育教学研究评比中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对提高本地区本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近5年县级及以上讲座(教师培训)不少于10次(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次),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 认定名班主任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班主任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班集体管理水平;所带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在学校各类活动中参与面广、表现突出,从教以来所带班级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

(二)有班级管理、班级文化建设、学生个性培养、留守儿童关爱、学困生转变等方面研究成果,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在市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

(三)从教以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奖励;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必须是现任班主任,班主任工作满10年(必须担任正职班主任)。

第六条 认定名校(院、园)长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体育事业和学校管理工作;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二)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将发展作为学校管理的第一要务,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具备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能力。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将学习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的家园。

(四)从教以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奖励;有教育管理类论文(课题成果)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发表;在任校(院、园)长且任正职5年以上;中学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提名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单位在征求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意见并进行民意测评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二)县级审核推荐。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上报人选。推荐对象需征求当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县(市、区)和学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三)市级评审认定。市教育体育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召开评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票数需达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总数2 / 3及以上,以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拟认定人员。市教育体育部门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发文认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任期三年,实行统一管理、跟踪考核、动态调整。

第九条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任期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建“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工作室,每个工作室任期内培养优秀教师、班主任、校(院、园)长不少于10名。

(二)带头研究教育改革发展、办学治校和教育教学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推动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每年完成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三)在办学治校和教育教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教师、班主任、校(院、园)长专题培训讲座(授课)任务。

(四)完成市、县级教育体育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昭通市“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院、园)长” 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制度,由市、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终止相应待遇: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的;

(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个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调出本市或教体系统的;

(六)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休病假、产假者除外);

(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的。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牵头组建工作室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每个工作室每年安排5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市、县教育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参加学习考察、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纳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拟推荐范围。

  第十五条 将认定的名校(院、园)长纳入“兴昭惠才卡”发放对象。

  第十六条 纳入市级组织的职工疗休养范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优先安排进行疗休养。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的优秀个人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5-30 有效范围: 云南 昭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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