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佳工信联发〔2025〕1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现将《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1日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企业联规〔2024〕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利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化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按照省级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资金使用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计资金应用规范、高效的评估方法,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并按照程序确定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额度报市政府审定;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做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验收和评审筹备工作。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配合市工信局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和指导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高新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配合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的联络、动员、推进;配合开展诊断、培训、对接等公共服务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综合服务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补贴。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对符合改造范围、改造后达到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水平、通过验收评审的企业,支持额度依据企业实际改造投入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为50%。数字化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数字化投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比例和额度视不同批次入库培育、资金申请、专项资金余额及其他用途等实际情况予以微调。
(二)优秀服务商奖励。遴选一批优质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奖励。每家服务商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三)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支持。
1.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负责试点工作期间的全流程智库服务,协助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做好数字化转型专家库、服务商库、改造企业遴选等工作。最高不超过57万元。
2.数字化验收服务项目。进行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方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对被改造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评测、成效评估、验收评审,对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成效进行跟踪评价。最高不超过378万元。
3.数字化转型其他工作支持。包括试点工作期间转型平台服务,形成基于试点细分行业的“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数字化转型“链式”案例等研究成果,开展数字化转型启动大会、试点企业动员会、数字化人才培训、对接交流会、服务商及被改造企业培训会等产业生态促进活动,邀请专家进行“小快轻准”产品解读、展示等,以及其他数字化转型支持工作。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佳木斯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精深加工及绿色食品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高端装备及智能农机制造业企业和其他有意愿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工业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配合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向各项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不予支持:
(一)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兑现
第八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予以兑现。
第九条 对于2025年1月10日后签订的数字化改造合同纳入到此次支持范围。履行项目入库、企业申报、项目初审、评测验收等工作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有效凭据,确认支持金额后,经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对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进行奖补,制定评价标准,履行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发放,根据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验收情况、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以佳木斯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重点任务目标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发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奖补资金切实应用于推进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款专用、流程合规、使用有效。
第十七条 对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质量负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至本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目标验收完成为止。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出台属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