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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区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区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区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面积测算行为,防止或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销双方的纠纷,切实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和开发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销售商品房或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其商品房面积测算,包括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负责具体事务。

质量技术监督、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面积测算,必须由取得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不隶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房产测绘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计量认证。

四、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申请核定拟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应当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格证书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

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商品房面积测算,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商品房面积测算,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房产测算成果的质量,并对所出具的房产测算成果质量负责。

七、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算技术水平,自觉接受房地产、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用于房产测绘的计量器具、仪器,必须依法进行计量检定,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八、用干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算成果,必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房产测算成果经核准后,资料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核准的房产测算成果。

九、房产权利人、房产测算成果使用人对房屋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算成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复核申请后1 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十、从2000年8月1日起,商品房面积测算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对2000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仍按原技术标准执行;其中购销合同双方提出按《房产测量规范》测算商品房面积,或者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时须按《房产测量规范》测算商品房面积的,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原面积进行测算。

对《房产测量规范》实施前已测绘的商品房面积有关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房屋普查或房屋权属变动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十一、商品房用地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十二、市辖各县(市)商品房面积测算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0-12-26 有效范围: 安徽 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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