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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防在河道沟渠堆放秸秆污染水体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防在河道沟渠堆放秸秆污染水体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5〕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府〔2026〕13号规定,继续保留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秸秆堆放在沟渠、水塘中,造成水体污染,水功能区高锰酸盐指数超标,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影响养殖业和灌溉排涝。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证水功能区水质安全以及河道排涝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淮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中有关秸秆粉碎还田、收储等管理利用措施的规定,提高利用率,不得在沟渠、水塘中堆放秸秆,防止污染水体。

二、对于在沟渠、水塘中堆放的秸秆,所在乡(镇)、村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三、各县区发现因秸秆堆放污染水体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

四、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在秸秆禁烧关键时段组织专人对各县区秸秆堆放情况进行巡查,定期通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11-04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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