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5〕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精神,依据《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5—2027年用于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资金安排方式划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市级项目资金留存市本级,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区县级项目资金通过项目补助或切块安排下达到区县,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以及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组织市级项目立项、日常管理、验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根据市商务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预算资金,为市商务委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市级项目征集、申报等工作,负责区县级项目立项、日常管理、验收等工作;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为区县商务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项目(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指由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平时由市场主体自行管理使用,应急时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和调配)。
(1)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城区菜市场进行场地环境、公共设施、营业设施等建设改造,支持市场智慧化建设改造。
(2)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支持用于市场日常经营的交易设施、冷链物流设施、数字化转型建设改造。
2.市场化项目。
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支持用于市场日常经营的交易设施、冷链物流设施、数字化转型建设改造。
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支持建设智慧化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设备,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及车辆购置,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支持标准化物流器具购买及租赁,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支持新建和改造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支持冷链物流仓储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冷链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及配套设施设备投入。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公益性项目。
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项目。在主城核心区与拓展区连接区域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上选择有基础场地、交通便捷、辐射能力强的市场、城郊大仓、专业场站、广场等,建设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配置适用的供给设施、大型货车进出通道、公厕和污水分流设施、信息化办公设施,配套停车场、停机坪、充电设施等,可堆放货物或搭建遮盖设施,具备分拣和转运的功能,每一处每天满足200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合式分拣转运。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应急时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和调配。
区县应急物资中转站建设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利用现有综合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园区和城市广场、公园、闲置商业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用于信息化办公、用电、充电、网络、污水管网、冷藏、装卸等设施、设备的改建或采购,提升分拣和转运的功能。建成的区县级应急物资中转站,每一处每天满足20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组合式分拣转运。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应急时期由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和调配。
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建设项目。支持条件良好的、有强烈意愿承接政府应急物资临时仓储、中转、分拣和末端配送任务的连锁商超门店、社区店、菜市场、生鲜电商(仓库)、团餐门店等改造信息化水平、提升自身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末端冷藏存储能力提升、分拣供应能力提升等。建成的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应急时每一处每天满足5万人以上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分拣、储存和供应。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应急时期由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镇街管理和调配。
2.市场化项目。
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加强生鲜蔬菜、猪肉、牛肉、禽肉、蛋品、食糖、方便食品、应急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库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布局,改造升级储备库点,加强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配备冷冻冷藏等相关设施设备和防灾防汛防火设施,提高存储投放能力、储备物资信息化管理能力和储备库点防灾减灾能力。
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优化生鲜农产品、日用品、方便食品(预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批发市场布局,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优化市场内部结构,增强自身防灾防汛能力,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提高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等设备,夯实专业(综合交易)批发企业辐射能力;支持生鲜农产品、肉食品(冻品)、日用品、方便食品(预制菜、小包装食品)、瓶装水、婴幼儿奶粉等重要生活物资批发企业进行仓储、冷链设施、加工、配送和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和改造提升。
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支持生活必需品连锁商超、物流配送中心、电商企业、中央厨房等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软硬件设施,集成长期仓储、区域分拨、集中加工、分拣包装、运输配送等功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分级、包装、冷冻冷藏等设备和防灾防汛物资设施,增强商品储存、处理和投放能力,扩大保障辐射范围,强化跨区域调配。支持鼓励企业稳定上下游供应链,在满足日常经营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库存,提高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
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生活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餐饮等销售企业完善末端中转、供应设施设备,配备防灾防汛设施,提高供应和防灾减灾能力。
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支持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提升生鲜产品、冻品、奶品、蛋品、快餐、快递等物资综合服务功能、末端配送效率和平急转换能力;支持社区按网络化规划,与市场经营企业或门店按“1+N”配对设置临时供应站,鼓励配置小区末端低温、冷冻设施,加强主要网点信息化建设和软硬件改造,补齐小区保供最后100米短板。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分拨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乡镇和村社发展供应链,布局一批中心仓、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支持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购销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围绕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打造供应链,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或集散分拨中心,配备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乡镇延伸服务。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的探索与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2.支持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完善机械化智能化分拣设备、生产线配套设备、智能回收机等配套设施。
2.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点(含智能回收箱)和中转站。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3.支持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两网融合”。支持推广“以车代库”等流动回收模式,配置标准化回收车辆。
4.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对符合试点建设方向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公益性农产品市场项目。
(1)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市场化项目。
(1)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公益性项目。
按照审定投资额予以全额支持。市级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区县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区县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单个不超过10万元。
2.市场化项目。
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单个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由项目业主集中打捆申报)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比例。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地位于重庆市范围内,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4年1月1日,项目完工时间不晚于2027年6月30日,单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有效投资主要包括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市、区(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资金项目比对机制,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筛选、预审工作,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其他项目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
1.项目立项。由市商务委牵头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对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
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级项目:
1.项目立项。项目补助类,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切块安排类,由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区县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并向市商务委备案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
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
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已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可控且业主单位承诺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有效投资达50%以上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和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予以清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
第十五条 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机构,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对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投资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建设,项目完工后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提请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禁“骗补”“套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要求张贴标签、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资格、 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城市建设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