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黄冈市区(建成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砂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黄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市场需求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引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科学、有序、协调发展,既要保证预拌砂浆的供应,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要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建筑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把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依据之一。
四、市财政部门在制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对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设施及设备投入、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培训宣传的支出,扶持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五、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环保、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等规定的监管工作。
七、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措施,加强对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速、超限、超载行驶,不得违反禁鸣、限行及其他法律规定。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生产、运输、使用砂浆。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已获取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按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散装水泥使用统计资料。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规程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标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建筑节能机构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相关工作。
十一、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且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卫生、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城区推广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