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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费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费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8〕4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0-14规定,现行有效
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现就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8年12月1日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23号)第四条不再执行。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含转入、转出)时,对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相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5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2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接续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的,或未有新就业单位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应及时告知并积极协助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本文件下发前已与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在我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前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按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我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规定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如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保缴费至满15年,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

四、参保人员在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可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我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接续政策均参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5月22日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62218.html

日期:2018-12-05 有效范围: 安徽 芜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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