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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现将《德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纲要)



一、总则

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以及社区建设、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国土空间规划

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三级三类”规划体系。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专项规划需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衔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在详细规划深化和优化过程中,按照用地兼容原则和控制要求,可将建设用地类别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用地类别。鼓励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单一类别用地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或设施在可兼容比例内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

(二)建筑容量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专业产业园配套设施可集中建设、统一核算指标,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专业产业园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三)地下空间管理

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停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公墓等项目,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政府明确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供应外,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不包括其地下空间。

(四)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布局遵循集中配建混合使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参考《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按十五分钟生活圈、五至十分钟生活圈两个层级配置。配建标准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

(五)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以《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为指导。注重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老街区、古树名木等。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和空间功能复合。

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四、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采用CGCS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备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复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规划建筑方案编制。

(二)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建筑间距除了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三)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确定。新建建筑与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以拟建建筑为对象,向北至拟建建筑高度1.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的距离、东西至拟建建筑高度一半(不小于20米)的距离所划定范围内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被遮挡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以上述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向南160米的距离、东西至被遮挡建筑面宽1倍(不小于被遮挡建筑高度一半)的距离所划定范围内的建筑为遮挡建筑。

(四)建筑退让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城市防汛排涝设施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北侧临城市道路的,应综合考虑建筑高度、建筑面宽、通透率等因素,加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五)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计算。房产面积测量计算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其中新建商品房(含配套商业)面积实测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屋顶露台等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容积率计算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间,计入地下容积率。

住宅类项目按规划条件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以及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设施、车库出入口、地下空间采光井、风雨连廊、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门卫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容积率。住宅类建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

(七)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住宅单体建筑底层架空层层高不小于 3.6 米作为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部分可不计入规划条件约定的建筑密度。

(八)绿地率计算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20%;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15%,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九)停车设施

城市停车设施按照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合理布局。鼓励公共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允许配建20%的附属商业设施,仍按停车场用地管理。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按有关要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预留足够的用电容量,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需设置电动自行车地上集中存放场所和充电棚。既有居住小区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城市景观与环境

 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外部景观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对城市景观的要求。临路、临水、开敞界面方案设计应符合《德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屋顶的构筑物应与屋顶整体设计,住宅建筑屋顶不得设置影响安全和景观的光伏发电设施、广告牌匾、楼宇字体等。

建筑色彩应符合《德州城市特色空间和色彩规划研究》相关要求。

沿城市主要道路、主要河流和集中风貌区的建筑应进行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合理确定景观照明的亮度和色彩,烘托地段氛围。

街头公园、口袋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突出开敞性,提高市民参与性,活动空间不宜低于50%。

广告、招牌、指示牌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要求。城市主要出入口不应设置商业广告。

六、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铁路线路和公路线路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设置建筑控制区和保护区范围。

路网规划应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遵循“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提高道路通达性。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设施,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并结合道路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七、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一)供水及排水工程

城区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新建给、排水工程应满足《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能源及通信工程

在城市中心区新建变电站可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地埋敷设;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宜沿河、沿路架设。

城镇燃气室外输配工程运行压力不宜大于4兆帕,管线设计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支线管道管孔容量应预留2—4孔作为备用,且不得少于6孔。

(三)管线综合

新建市政工程管线,有条件的应采用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交叉及垂直排列顺序和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划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燃气低压管线。规划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四)环境卫生工程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各类环卫设施周边宜设置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宽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五)城市防灾设施

消防站布局应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规范》规定,各级消防站消防车位数量、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设计指标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八、其他工程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和消防安全,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需严格执行到期拆除有关规定。

九、附则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上级政策的调整及相关技术规范的修订,本规定相应内容应及时修订。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11-29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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