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混合的,土地使用年期可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设定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各类土地用途分项评估后综合确定。建筑功能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批准的功能登记,土地用途按照建筑功能所对应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上载明的用途登记。
表1居住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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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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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0701)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幼儿园用地(0804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14) |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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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
文化用地(0803)、幼儿园用(0804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1206)、交通场站用(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城镇住宅用(0701)、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表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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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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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用地(0801)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科研用地(0802)、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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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 (0802) |
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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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用地 (0803)
体育用地 (0805)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教育用地(0804)、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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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用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除外) (0804) |
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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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医疗设施除外) (0806)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科研用地(0802)、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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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用地(涉及居住功能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除外)(0807)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备注:鼓励文化用地(0803)与体育用地(0805)相互混合
表3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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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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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 (09)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城镇住宅用地 (0701)、科研用地(08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备注:鼓励商业服务业用地(09)内部细分地类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相互混合
表4工业仓储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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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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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用地 (100100) 一类工业用地 (10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
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 |
科研用地(0802)、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主导产业类型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或经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列为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用地不得混合 |
备注:鼓励新型工业用地(100100)、一类工业用地(100101)混合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允许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混合新型工业用地(100100)、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表5交通运输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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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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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1206) 交通场站用地 (1208)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科研用地(0802)、新型工业用地(100100)、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备注: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与交通场站用地(1208)相互混合
表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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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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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用地(1301) 排水用地(1302) 供电用地 (1303) 供燃气用地(1304) 供热用地(1305) 通信用地(1306) 消防用地(1310)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科研用地(0802)、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备注:鼓励公用设施用地内部细分地类相互混合
表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混合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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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地性质 |
鼓励混合用途 |
允许混合用途 |
禁止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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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 (1401) |
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广场用地(1403) |
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进行混合 |
(二)土地兼容
本办法所称土地兼容,是指单一性质用地符合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和比例,允许两种或两种以上跨地类的建筑或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的情形。
土地兼容应遵循“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原则。项目建设应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应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应始终服务于主用途。兼容比例按照各兼容设施建筑面积占宗地总建筑面积的比值确定(公园绿地兼容比例按照各兼容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占公园绿地土地面积的比值确定)。
土地兼容实行兼容正负面清单管理和比例管控,涉及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规划条件等对土地兼容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涉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兼容其他功能的,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公示征求意见后,方可按照兼容正面清单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兼容公用设施等具有邻避效应或存在潜在负面影响的情形,应按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不动产权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社会停车场及公园绿地的兼容用途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可随主导用途设施按比例分割转让。
土地兼容的,土地使用年期根据主导用途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主导用途评估后综合确定。建筑功能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批准的功能登记,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载明的单一用途登记。
表8居住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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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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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 用地 (0701)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包括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0%,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3%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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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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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包括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无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网点等服务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设施;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娱乐设施;宠物医院、洗车场、照相馆、美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维修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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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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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70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医疗设施(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等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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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 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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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包括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无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网点等服务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设施;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娱乐设施;宠物医院、洗车场、照相馆、美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维修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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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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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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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用地(080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医疗设施(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等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不超过3%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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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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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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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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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地 (0802) |
城镇住宅用地(0701):仅限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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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医疗设施(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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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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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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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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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用地(0803) 体育用地(0805)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包括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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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等需独立占地的教育设施除外);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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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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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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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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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用地 (080401)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080402) 其他教育用地 (080405) 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0807) |
城镇住宅用地(0701):仅限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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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用地(0803、0805):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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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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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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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表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备注:文化用地(0803)与体育用地(0805)中,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的建筑设施可相互兼容;高等教育用地(080401)、中等职业教育用地(080402)、其他教育用地(080405)与医疗卫生用地(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设施除外)(0806)中,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的建筑设施可相互兼容
表10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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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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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包括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 |
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15%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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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包括科学研究和研发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康复、急救、安宁疗护等医疗设施(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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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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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备注: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确定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或商业服务业用地内部细分地类的,允许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所对应的建筑设施相互兼容,兼容比例可不受限制。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对商业功能业态有明确要求的,土地兼容需满足其要求,确需调整的应先对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表11工业仓储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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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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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用地(100010) 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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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0701):仅限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5%;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可提高到15%,建筑面积可相应提高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主导产业类型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或经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列为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产业,用地不得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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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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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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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包括物流仓储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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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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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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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等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物流仓储项目总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物流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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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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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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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表12社会停车场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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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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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用地 (12080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等 |
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各类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2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社会停车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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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办公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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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表13公园绿地用地兼容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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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可兼容的建筑设施 |
兼容比例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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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140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包括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设施;室内外体育运动设施等 |
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其他绿地内各类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
禁止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矿设施和仓储设施进行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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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0901):包括零售商业、餐饮、超市等服务业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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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1208):包括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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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10):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环卫等专业设施;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设施等 |
(三)建筑功能合理转换
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权人结合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或公共利益需要,以宗地或者幢、层等相对独立空间为基本单元转换存量建筑功能。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探索建立相应奖励机制。允许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内部细分地类中的建筑功能相互转换。允许利用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中的存量建筑完善生产生活配套、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或转型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符合本办法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正面清单的,可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确定转换比例,符合本办法用地兼容正面清单规定适建用途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管理;超出兼容正面清单规定兼容比例管控要求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需按照土地混合利用或改变用途方式,一并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或适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和建筑功能转换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混合或兼容正负面清单规定适建用途的,须经单独论证。
涉及城镇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相互转换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的,在规划单元公共服务设施总量不降低的前提下,还需征求利害关系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综合确定转换比例。涉及转换为公用设施等具有邻避效应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不动产权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存量建筑功能转换项目可对原建筑进行局部改造,在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和建筑间距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需求增设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增设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不办理不动产权证。
表14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正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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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建筑类型 |
正面清单 |
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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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上的存量非住宅建筑 |
1.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城镇社区服务设施 2.公共文化、教育、室内外体育运动、医疗服务(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3.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4.便民商业设施、便民物流服务设施 5.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建筑(不含保障性住房) 2.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 3.将工业厂房、仓储用地或办公、研发用房改建为供个人使用的别墅、庄园 4.利用违法建筑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 5.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周边环境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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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的存量建筑 |
1.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城镇社区服务设施 2.公共文化、教育、室内外体育运动、医疗服务(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3.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无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网点等服务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设施;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等娱乐设施;宠物医院、洗车场、照相馆、美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维修网点、物流营业网点等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 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5.水、电、气、热、通信、环卫以及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等市政公用设施 6.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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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的存量建筑 |
1.社区服务站、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城镇社区服务设施 2.公共文化、教育、室内外体育运动、医疗服务(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除外)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3.便民商业设施、便民物流服务设施 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5.水、电、气、热、通信、环卫以及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等市政公用设施 6.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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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上的存量建筑 |
1.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设施 2.公共文化、室内外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设施 3.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无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网点等服务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设施等 4.对周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设施 5.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6.水、电、气、热、通信、环卫以及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等市政公用设施 7.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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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用地的上存量建筑 |
1.物流仓储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2.生产车间、装备修理以及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等 3.零售商业、餐饮、旅馆、无安全影响的公用设施网点等服务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设施等 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5.水、电、气、热、通信、环卫以及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等市政公用设施 6.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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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绿地上的存量建筑 |
1.公共文化、室内外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设施 2.游憩、服务设施 3.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4.水、电、气、热、通信、环卫以及消防、雨水利用与防涝、防灾避难等市政公用设施 |
三、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存量资源转换利用
市区范围内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按照“权利人申请—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级部门审核”流程办理(附件2),经批准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湾沚区、繁昌区、无为市、南陵县可参照执行。
(一)土地混合
采用土地混合利用方式实施存量资源转换利用的,应符合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可以作为编制或调整详细规划的依据。项目所在区域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应先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土地混合的内容和比例,并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详细规划已经批准但未明确土地混合相关内容,混合用地主要用途、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符合详细规划且属于鼓励混合情形的,无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土地混合的内容和比例,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可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划依据,后续按照用地批准内容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属于允许混合情形,或混合用地主要用途或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详细规划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原土地使用权人采用土地混合利用方式按照规划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除外。涉及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的,一并办理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手续。
(二)土地兼容
采用土地兼容利用方式实施存量资源转换利用的,符合本办法用地兼容正面清单规定适建用途和比例管控要求的,兼容内容和比例可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无需变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涉及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的需办理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手续。
(三)建筑功能转换
对采用土地混合或土地兼容利用方式实施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涉及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的,同步开展建筑功能转换审查。对采用土地兼容利用方式转换建筑功能的,除以下无需重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情形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采用土地混合利用方式转换建筑功能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土地混合审批流程开展土地用途变更审查的同时,同步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以下符合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正面清单且符合兼容正面清单规定适建用途和比例管控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无需重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可直接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的存量建筑,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将部分建筑改造为服务于主导用途的商业服务功能或其他兼容设施的。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的存量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的,如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托育机构、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以及眼科、口腔、体检、美容等不产生大量医疗废弃物的医疗机构、月子中心等。
3.公园绿地上的存量建筑,改造为公共文化、室内外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设施或游憩、服务设施的。
4.工业用地上的存量厂房、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不提高火灾危险性级别)。
属于《芜湖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按照豁免清单文件执行。属于存量建筑功能转换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存量建筑功能转换申请。
四、其他
本办法正负面清单未提及的土地混合或兼容利用以及存量建筑功能转换情形,需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单独论证。采用完全改变土地用途方式实施存量资源转换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土地混合利用方式办理流程开展相关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参考模版)
我公司拟对 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用于 项目(暂定名)建设。
一、地块基本情况
该宗低效用地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四至范围),土地面积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土地登记用途为 ,现状为 (包括土地取得情况、前期开发建设情况,产生低效的原因等)。
二、项目再开发必要性分析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 (如:以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创新驱动发展等)的原则,不断优化企业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发展空间。为 (如: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响应城市发展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等),拟采取 (如: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开发强度等)的方式,发展 (产业类型)用于 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能实现 成效(如盘活闲置房产、增加公共服务空间、提升经济效益等)。
三、再开发计划
项目计划采用 方式(如:部分拆除重建、存量建筑改造、改扩建等)再开发,计划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建设工期 个月。规划容积率为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层数为地上 层,地下 层。
四、效益评价
本项目的建设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及显著的社会效益,为将来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创造了更好的内部环境。
(如:在社会效益方面,能够增加 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盘活 平方米闲置房产;为社会提供 个就业机会;在经济效益方面,项目建设后年均将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新增各种税收 万元;在生态效益方面,项目建设将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等)。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