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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4〕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30号)、《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3〕164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0〕6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完善全市家政服务业促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稳定扩大就业

(一)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关于贯彻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按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政策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为60周岁以下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买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机构补贴。

二、加强家政服务企业劳务品牌建设

(一)培育一批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加强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建设,将原“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评选”优化调整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每2年培育认定一批(每批不超过5家)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性强的市级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引导行业机构实现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对认定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的,按照每个机构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本通知实施前,已被评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且享受过一次性奖补的机构不再参评,经复核合格后将荣誉称号统一更名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奖补不再重复享受。

(二)选树一批家政服务业明星。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一线从业人员,每2年选树一批(每批不超过60名)职业素养高、服务能力强、技能水平突出的青岛市家政服务业明星,激励广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对选树为青岛市家政服务明星的,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养

(一)加强重点群体家政服务业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家政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2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打造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每2年评选一批(每批不超过10家)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对评选为青岛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

四、有关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本通知涉及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各级经办部门要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经办服务。要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家政服务业明星评选等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强化风险防控。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政策落实绩效,确保资金安全。要对家政服务业补贴的业务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进行全程监督,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审核存疑的应组成工作专班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经办细则.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附件

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经办细则

一、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认定
(一)认定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参加评选认定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诚信经营,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2.开展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活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充分,近三年无劳动保障违法记录。
3.具有独立的劳务品牌名称或注册商标等区别性标识。
4.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员工制从业人员不低于20人。对连锁(加盟)经营的家政服务机构,由青岛注册的总部机构申报。
(三)认定数量。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每2年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5家。对入选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的,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收回牌匾。
(四)认定流程
1.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机构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表、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2.初审推荐。各区(市)对辖区内申报的家政服务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要求推荐。
3.组织评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市劳动监察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用工、薪资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评选。评选采用实地核查和现场答辩的形式,每项100分,总分按照50%加权计算。
4.公示确认。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评选入围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布评选结果。
5.奖励发放。对认定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的,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并颁发荣誉牌匾。
二、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评选
(一)评选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
(二)评选条件
1.诚信经营,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备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培训场地(自有、租赁)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培训安全标准。
3.申报时,上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培训人数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技能评价成绩合格人数)或培训合格证书为准。
4.拥有满足家政服务职业培训所需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30%以上。
5.与青岛行政区域内3家以上家政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免费为培训学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6.具备完善的教学管理、安全消防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教学大纲、培训教材、课程安排符合培训要求。
(三)评选数量。青岛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每2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10家。
(四)评选流程
1.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表、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2.初审推荐。各区(市)对辖区内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推荐。
3.组织评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市劳动监察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用工、薪资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评选。评选采用实地核查和现场答辩的形式,每项100分,总分按照50%加权计算。
4.公示确认。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评选入围的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布评选结果。
5.奖励发放。向获得称号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颁发荣誉牌匾。
(五)动态管理
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含本文件实施前评为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机构)每年需向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培训基地运营情况年度报告,各区(市)审核后,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条件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青岛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牌匾。
三、家政服务业明星评选
(一)选树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一线在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工作3年以上。
(二)选树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服务工作规范、热情,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
3.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客户要求,无投诉无事故,受到客户认可,回访满意率高。
(三)选树数量。青岛市家政服务业明星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60名。
(四)选树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向所在机构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表、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2.初审推荐。各区(市)对辖区内申报的个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推荐。
3.组织评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选。评选采用材料核查和现场答辩的形式,每项100分,总分按照50%加权计算。
4.公示确认。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对评选入围的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布评选结果。
5.奖励发放。对选树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明星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
2.家政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家政服务机构补贴。保险年度内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范围内家政服务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有效。
(三)申请程序
1.业务受理。由经办商业保险机构每月将购买商业保险的从业人员信息反馈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无需提交申请。
2.信息确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推送至家政服务机构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3.复核确认。初审通过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4.补贴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通过后,在区(市)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家政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2-01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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