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1年1月25日
黄冈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建设富裕、文明、和谐黄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农民工;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一般从黄冈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在工作中无重大过错或失误,没有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情形。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县级宣传媒体和市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授予“黄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各地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等活动,要邀请市劳动模范参加。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模范入学深造的学费,并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劳动模范入校学习期间的工资(含各种补贴)由所在单位照发。
第十五条 对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市劳动模范,按照50元/月的标准发放荣誉津贴,多次获得不同层次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按其获得最高层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对确无能力支付的原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进行补助,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总工会协商制订。
第十七条 建立市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要为市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定期安排劳动模范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市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劳模参加活动所需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为市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市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对市劳动模范,尤其是退休的市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提出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市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六)组织和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黄冈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八)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市劳动模范奖金、市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我市范围内工作曾获省内外其他市(州)政府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纳入市劳动模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冈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黄政发〔199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