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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土地利用中心及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宗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内容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中涉及的空间范围、各类用途土地占宗地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规划用地指标等,按照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填写。宗地用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二、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规范签订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要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加强对合同中涉及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自持或转让(含分割转让)条件等各方面的严格监管。

三、涉及的产业准入、投资限额、税收就业、节能环保、配建义务等监管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要求,在出让方案和公告中予以明确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协议形式依法另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四、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日。

五、做好新旧版出让合同的衔接过渡工作。2025年9月1日后公告的经营性用地和未签批的补办类出让项目,统一启用新版出让合同,在此之前的出让项目仍然使用旧版出让合同。

六、《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让合同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8〕575号)、《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交〔2010〕174号)自2025年9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工业建设类)

2.《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建设类)

3.《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类)







2025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日期:2025-08-27 有效范围: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