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的通知

云农机〔2026〕2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抓实水稻、玉米、马铃薯、橡胶、甘蔗、核桃、蔬菜、水果、花卉、茶叶、咖啡、中药材重点产业耕、种、管、收环节机械化发展,推动农用无人机、拖拉机推广应用和农机服务农事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机械“先行先试”补贴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

“先行先试”补贴是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补贴,旨在支持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但符合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和丘陵山区发展需求,并具有显著创新性、适用性的农机新产品与设施装备。补贴产品聚焦水稻、玉米、马铃薯、橡胶、甘蔗、核桃、蔬菜、水果、花卉、茶叶、咖啡、中药材等产业的耕、种、管、收薄弱环节;包括农用无人机、适应丘陵山区的中小型拖拉机推广应用,以及农机社会化服务等;支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具体补贴品目将另行公布,补贴产品目录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产品条件

(一)“先行先试”补贴产品应是创新产品,并通过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获得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具体认定办法见《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还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不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内);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产品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业机械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二)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或获重点攻关项目支持且产业化产品,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有效解决云南省丘陵山区“无机可用”“无好机用”问题,或在特色经济作物关键环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节水灌溉、山地运输等方面实现突破,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保障常用零配件供应并提供及时的维修服务。企业须自愿参与并书面承诺对其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真实性、经销商管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补贴实施

“先行先试”补贴的实施与管理,总体按照云南省现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特别要求。

(一)补贴标准。“先行先试”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原则上不超过销售均价的30%。对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先行先试”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30万元。

(二)动态评估与调整。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鉴定站将组织对连续享受补贴2年及以上的产品,按年度组织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对技术成熟、应用效果好的产品,可按程序推荐纳入中央或省级常规补贴范围;对可靠性不足、适用性差、用户评价不佳的产品,将及时移出“先行先试”补贴目录。

(三)严格监管。全面贯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不断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农机〔2026〕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机械推广站、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为抓实水稻、玉米、马铃薯、橡胶、甘蔗、核桃、蔬菜、水果、花卉、茶叶、咖啡、中药材重点产业耕、种、管、收环节机械化发展,推动农用无人机、拖拉机推广应用和农机服务农事等,现将《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快农机装备熟化定型进程,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根据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

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以下简称“新产品认定”)是指通过“试验验证+专家评议”模式,对农业机械的创新性、适用性、安全性等做出技术评价的活动。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全省创新突破、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被认定为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的产品,在认定有效时限内可纳入云南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范围,享受购置补贴支持。

二、“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的产品应具有创新特征,且不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内。例如在轻简化、便携性、适应陡坡地形、多功能集成、智能操控等方面有显著改进,符合云南省农业产业发展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急需农机装备。新产品认定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孵化产品;引进国内外市场上已有的且在结构、性能或功能上有明显云南省区域适用性提升的产品,如针对云南地块小、坡度大、作物种类多等特点进行适应性改进的产品;产品结构虽然简单,但在云南省区域作业适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增产效果明显,用户使用口碑佳的产品。新产品认定申报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职责分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新产品认定工作。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组织实施新产品认定具体工作。

四、“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与受理

(一)目录建议征集。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的目录建议,作为编制年度“先行先试”产品目录的重要参考。

(二)申请与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可向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技术报告1份,内容应包括产品技术规格、总体技术方案、主要创新点、研发进度及主要研发人员等;

3.产品规格表1份,列明产品基本项目和主要技术参数;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产品照片,包括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面、背面及产品铭牌特写各1张;

6.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受理与预审论证。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按批次组织专家进行预审论证。论证工作应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确定需考核的关键性能参数,并形成通过预审的产品名单及具体的试验验证、专家评议工作方案建议,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试验验证与专家评议

(一)试验验证的组织与实施

1.单位落实。根据备案的工作方案,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落实具备相应能力的试验验证单位(可为省内农机鉴定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地方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

2.方案制定。试验验证单位承接任务后,应与申请者充分沟通,协同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依据预审论证确定的关键性能参数,制定具体的试验验证实施方案。

3.验证要求。试验验证应在云南省内不同生态区域(如滇中、滇东北、滇西南等)及对应作物产区进行,重点考核产品的区域适应性、地形通过性、作业可靠性、安全性、作业效率及增产增效效果。技术指标的设定应与后续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相衔接。

(二)结果处理与专家评议

1.验证结论。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单位应及时出具报告。试验验证结果未达到考核指标的产品,出具不符合报告,不再进入后续评议环节。

2.评议启动。对试验验证结果良好的产品,应及时启动专家评议程序。

3.评议组织。从省级农机化专家库中抽取5-9名熟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直接参与该产品研发、生产或与生产企业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

4.评议内容与方式。专家组对产品的技术创新性、适用性、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议可在试验验证结束后集中进行,亦可根据需要与试验验证同步开展。

(三)报告编制与认定

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综合试验验证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编制《“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向申请者发放该报告。认定评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2至3年,具体根据产品技术成熟度确定。

六、认定跟踪

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对“先行先试”持续1年以上的产品进行应用情况跟踪调查,重点考察产品在云南复杂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的长期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适用性以及维护便利性等情况,出具跟踪调查报告。对技术成熟、应用效果好的产品,可按程序推荐纳入中央或省级常规补贴范围;对可靠性不足、适用性差、用户评价不佳的产品,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退出“先行先试”补贴。
https://nync.yn.gov.cn/html/2026/zuixinwenjian_0326/1425233.html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日期:2026-03-16 有效范围: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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