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重大科技项目“点题制” 工作规范》《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 的通知
恩州科规〔2025〕3号
各县市科经局,恩施高新区科创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重大科技项目“点题制”工作规范》《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科技局
2025年7月31日
恩施州重大科技项目“点题制”工作规范
为做好恩施州重大科技项目“点题制”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赋能恩施州“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恩施州重大科技计划工作指引》,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1.建立技术需求储备库。州科技局定期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重点创新平台、行业协会等征集重点产业领域和民生科技领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建立兼顾当前突破重点与远期技术储备、动态更新的技术需求储备库。同时,在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恩施专区设立专栏常态化征集技术需求。
2.形成州领导点题清单。州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梳理凝练技术需求后,形成重大科技项目需求汇总表,报州“四大家”和州委常委所在部门办公室。各办公室协调联系各位州领导,从中勾选1-3项和另提出1-3项急需解决的技术需求,州科技局汇总后形成州领导点题清单。
3.形成年度点题重点方向。州科技局报请州领导后,会同有关部门分领域组织专家对州领导点题清单进行论证凝练,确定研究内容、资助额度、考核指标、组织形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形成年度点题重点方向建议名单,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4.发布年度点题项目榜单。州科技局按照州政府常务会审定的年度点题重点方向,公开发布年度点题项目榜单。
5.择优遴选项目揭榜主体。州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按照恩施州重大科技项目“点题制”评分标准,择优遴选项目揭榜主体,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州政府审核同意,予以立项并签订任务书。
(1)以“揭榜挂帅”形式实施的科技项目同一项目榜单的揭榜团队不少于3个(揭榜团队少于3个视为流榜),经第一轮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2个揭榜团队开展第二轮现场比拼,根据比拼结果确定最终揭榜团队。每条榜单立项1项。
(2)以“赛马”形式实施的科技项目同一项目榜单的揭榜团队不少于2个(揭榜团队少于2个视为流榜),经专家评审后每条榜单可立项超过1项。
(3)以“定向委托”形式实施的科技项目同一项目榜单的揭榜团队不少于1个(揭榜团队少于1个视为流榜),经专家评审后每条榜单立项1项。
6.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州科技局负责开展中期绩效评价。通过中期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程序拨付剩余资助资金;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终止执行,收回结余项目资金。
7.现场验收。州科技局组织现场验收,按年度向州政府常务会报告项目验收结果和取得的科技成果。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的具体分配方式执行。
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挥优秀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全面提升恩施州创新成果承载力,加快建设全国硒科创高地、具有武陵山区域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和开放协同的创新体系,突出以“用”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求真务实、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优秀成果要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要与恩施州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要聚焦“土硒茶凉绿”等特色资源,对推动全州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第三条 成立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评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州评定委员会设11—15人,主任委员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委员由发改、教育、科技、经信、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卫生、林业等州直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州科技局负责州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设置
第四条 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从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中评定不超过20项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五条 州优秀科技成果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其中一等不超过2项、二等不超过8项、三等不超过10项。
(一)一等优秀科技成果,原则上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创性强:在关键领域实现重大理论创新或技术突破,在决策建议上有创见。
2.成果突出: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发表、形成了具有权威性的论文、专著或理论学说等;形成了标志性产品、行业标准或具有核心技术,对产业链具有全局性带动作用。
3.应用效果显著:成果已大面积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全州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二)二等优秀科技成果,原则上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性明显: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改进,在理论研究上有创新。
2.成果先进:在推动全州科技发展、产业发展等方面有一定作用,形成了新产品、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形成的研究报告、建议决策等被州级以上部门或企业采纳。
3.应用前景较好:成果已应用推广,能有效提升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
(三)三等优秀科技成果,原则上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局部创新性:在理论研究上有局部创新,对现有技术进行优化或集成创新,有助于解决部分技术难题和发展瓶颈。
2.成果初显:改良优化了原产品、技术方法,形成了样品等;围绕恩施州产业规划、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提出可操作方案和意见建议,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学决策有一定的作用。
3.应用成效良好:成果已试点推广,在小范围应用验证有效;或符合恩施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了需求对接,具备市场化潜力。
第三章 评定流程
第六条 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评定通知,明确提名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提名。具有提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州评定委员会进行提名,同步提交《恩施州优秀科技成果提名书》。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的科技成果及完成人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评定工作实行提名制,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1.州直各部门;
2.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
3.在恩高校的党政负责人,经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主要负责同志;
4.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为恩施服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近三年被评定为一等优秀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2.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对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4.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
5.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或者被评定为州优秀科技成果的;
6.同一成果连续三年被提名未获评定的;
7.其他不符合州优秀科技成果评定资格条件的。
第八条 评审。州科技局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及等次。评审采取初评、复评、评定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方式。
(一)初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对每个项目进行打分。州科技局根据得分情况筛选出进入复评成果名单。
(二)复评: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专家组根据提名材料及现场答辩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及等次。州科技局对建议名单及等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州评定委员会对建议名单及等次进行审定。
第九条 公布。州科技局将审定结果报州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有关责任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提名单位(个人)及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材料造假或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原则行为的,取消该项成果的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纳入《恩施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评审专家与参评成果及其完成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参评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州优秀科技成果的纳入全州科技成果库管理,优先进行成果推介;对优秀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