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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操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操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珠国土字[2008]1252)


局属各分局、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操作规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科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操作规则(暂行)

  为完善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用地预申请,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内具备出让条件的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接受其承诺的土地出让价格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的制度。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应载明拟出让土地的具体坐落位置、地块面积、用途、容积率及其它需记载的规划条件等信息。

  第四条  对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并符合具体宗地竞买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最低价格”)。如用地预申请被接受,用地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承诺最低价格总额2%的数额提交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提交。

  第五条  用地预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受理。

  第六条  用地预申请人提出用地预申请时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受理用地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用地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其承诺的最低价格进行审查),条件齐备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资料及最低价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对申请人承诺的最低价格进行审查;

  (二)如接受申请人承诺的最低价格,再对其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则作出是否允许交件人限期补充、更换的决定。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九条  根据审查结果,用地预申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申请人的用地预申请不被接受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不接受其申请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接受的理由。

  (二)申请人的用地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接受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用地预申请人签订《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

  用地预申请人应当在《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存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账户。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签订后60日内启动拟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申请人原先提交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转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保证金。

  拟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为正式启动。

  第十一条 采用何种公开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方案后报市政府决定,所出让宗地的土地基本信息在接受申请人的用地预申请后不得更改。但该宗地基本信息与事实不符,确需变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时,应当通知该宗地的用地预申请人参加。

  第十三条  在拟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正式启动后至拟出让土地成交之前,凡参与用地预申请工作的人员须对具体宗地的用地预申请人及其申请资料保密,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地预申请被接受后,用地预申请人必须参加拟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按照拟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要求履行竞买人义务,且报价不得低于其原先承诺的最低价格。

  第十五条  用地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公开交易出让土地的竞得人。

  第十六条  用地预申请人没有竞得其申请的宗地,且已完全履行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生违约行为的,用地预申请人的预申请保证责任免除,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将预申请保证金退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账户,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规定将预申请保证金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在支付给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后不计利息)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用地预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其提交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在支付给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后不计利息)将不予返还:

  (一)用地预申请人不参加拟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没有按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要求履行竞买人义务的;

  (二)用地预申请人参加拟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未按其原先承诺的最低价格报价的;

  (三)用地预申请人竞得其申请的宗地后,其提交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即转作土地出让金,直接划转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内。

  前款第(二)项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退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账户。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1、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书

  2、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书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我方现申请竞买位于珠海市                      (位置),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容积率为    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已列入年珠海市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我方愿意以___元/平方米,总计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小写:¥____万元)作为竞买最低价格。若获你局同意,我方愿意签订《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并按要求参加你局组织的此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对申请人资格无特别要求的可免)

  申请人:                     (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协议

  甲方: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

  乙方拟竞买位于珠海市                  (位置),宗地号为         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列入珠海市公布的       年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内,但尚未启动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甲、乙双方现就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拟竞买的土地(下称“上述土地”)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按宗地平面图计),用途为         ,容积率为       。

  二、乙方愿意以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作为竞买的最低价格,并缴交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作为上述土地的预申请保证金。

  三、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预申请保证金汇入如下账户:

  单位名称: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                            

  账    号:                            

  四、甲方接受乙方的竞买最低价格,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出让上述土地,并以最低价格作为起始价。

  五、甲方有权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其中一种方式出让上述土地,但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更改已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公告的土地基本信息。

  六、无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公开出让上述土地,乙方承诺在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后,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参与竞买,履行竞买人义务,且报价不低于在本协议第二条中承诺的最低价格。

  七、若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参与上述土地的竞买的,乙方应当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甲方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乙方同意,上述土地的预申请保证金款项在乙方参加上述土地竞买时转作土地竞买保证金;若上述土地的预申请保证金数额少于应提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数额的,乙方同意在参加上述土地竞买前,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将差额部分存入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户内。

  九、若乙方没有竞得上述土地,且已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的用地预申请保证责任免除,由甲方通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将预申请保证金退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账户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预申请保证金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在支付给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后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十、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的,其缴纳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在支付给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后不计利息)不予返还:

  (一)未参加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没有按照上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履行竞买人义务的;

  (二)参加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未按其在本协议第二点所承诺的最低价格进行报价的;

  (三)乙方在竞得上述土地后,其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作为土地出让金,直接划转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内。

  其中第(二)种情况,由甲方通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退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账户。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签订。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夏克军

  委托代理人:

  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

  电话:(0756)3268114   传真:(0756)3268080

  邮政编码:519000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日期:2008-11-26 有效范围: 广东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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