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6日《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恩施州政发〔2020〕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州综合交通
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发展,加强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 (
鄂政发〔2012〕23号)、《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8〕1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航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级财政设立,州、县两级财政共担,专项用于对直飞、经停恩施的国际、地区和国内航线的航空
运输企业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进行费用补贴,以及对恩施机场公司旅客吞吐量增量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成立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民航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民航办)、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恩施机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发改委分管民航工作的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市财政根据当年分担金额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年终与州级财政结算。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州、县两级财政根据航空市场开拓情况,按照“州级财政为主,县市适当分担”的原则,以2亿元为基数,州级财政承担75%计1.5亿元,县市财政承担25%计0.5亿元。当年超过2亿元的航线补贴部分由州级财政兜底。
县市分担比例为恩施市40%,利川市28%,建始县10%,咸丰县10%,宣恩县6%,来凤县6%。
(二)省级民航发展专项资金及州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航线开通和补助
第五条 航线开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民航办会同恩施机场公司按照“年初规划,一线一议”的原则,每年11月底前向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提交次年航空航线开发总体规划及资金预算。
每年冬春和夏秋航班换季前,由州民航办会同恩施机场公司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方案中应包括执飞航空公司基本情况、航线安排、补贴方式、补贴金额及结算方式。
(二)需临时新增的航线,由州民航办会同恩施机场公司提出具体方案,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新开航线培育期为2年。对培育期已满的航线,由州民航办会同恩施机场公司对市场情况和航空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取消或保留航线及是否调整补贴方式的意见,报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对已开航线的加密航班需增加补贴的,由州民航办会同恩施机场公司提出申请,经州航空航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恩施机场公司与执飞航空公司签订的加密协议执行。加密航班每班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原航班每班的补贴标准。
第八条 对执飞航空公司的航空航线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贴、保底补贴和包机补贴等方式。
第九条 对恩施机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旅客吞吐量与上年相比,超过5%不足10%的奖励3万元,超过10%(含)不足20%的奖励5万元,超过20%(含)的奖励10万元。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执飞航线的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提出申请,恩施机场公司审核执飞情况,州民航办对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州财政局根据州民航办审核意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执飞航线的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算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执飞航空公司或旅游包机承包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二)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三)航线航班运营情况报告;
(四)相关协议复印件(首次结算时提供);
(五)专项资金结算资料,包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号。
恩施机场公司每月20日前集中一次向州民航办报送航空公司结算申请材料。结算申请材料由恩施机场公司审核确认后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送州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结算,一份由恩施机场公司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恩施机场公司负责统计、审核航空公司实际执飞航班数据,做好原始资料档案管理,会同州民航办对新增航线及补贴标准等事宜与航空公司进行对接。
第十三条 州民航办负责航空航线规划、市场开发以及航线补贴标准的审定,每年组织对航空航线专项资金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优化航线结构。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航空客源市场培养、航空航线市场宣传及推介工作。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年度航空航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严格按照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向省级财政申报省级航空航线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骗取、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恩施航空航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恩施州政办发〔2015〕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