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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管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我市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我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在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我市的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符合我市人才政策引进的人才,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落实国家、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管理、文广新、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办和管理

第七条  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的,应持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居住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服务受理窗口申请居住登记。如申请人提供材料不详实、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核发登记回执。对于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本人现场申请的,受理窗口核实后应现场出具居住登记回执;不能现场核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核发登记回执。

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和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申请的,应当按规定上传提供相关的电子版登记材料。居住地址所在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核发电子登记回执。

第八条  登记回执应当载明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居住信息、登记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回执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纳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系统打印的电子登记回执,附加唯一条形码标识;受理窗口纸质打印的,加盖公章。

新市民申领登记回执后,应在登记地址实际居住,并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及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核查。如果经核查新市民未在登记地址实际居住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已核发的登记回执,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按在我市的实际居住地址进行居住登记。

第九条  居住证由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公安机关审核制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十一条  公民在我市登记实际居住满半年后,可申领居住证。申领时应由本人到居住所在地的新市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向受理窗口提交居住登记回执、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人才引进的证明材料。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的,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享有居住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或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完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卡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属引进人才的,按相关规定提供已办理人才引进的相关文件、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为新市民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时应查核其计划生育情况,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其现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管理,并录入佛山信用网及新市民综合信息系统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第十四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委托书、代办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登记居住期限已满半年,并符合其他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等。

第十七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窗口办理续期签注手续,或通过信息化平台办理续期签注或预约现场签注。通过信息化平台办理续期签注的,应当在签注成功的1个月内,持证到受理窗口办理证件签注。

办理居住证续期签注申请应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居住地址证明。受理窗口或信息化平台应当在收到签注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手续并通知领取居住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受理窗口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等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受理窗口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和其他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证件工本费标准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离开本市的,应持证到受理窗口或通过信息化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本人不能办理的,其居住地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应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或报告受理窗口。

第三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新市民在我市享受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必须持有我市居住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积分入学或政策性入学服务;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享有技能培训晋升补贴和创业资金扶持服务;

(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和奖励扶助;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享有住房保障服务;

(八)按照规定享有积分入户服务;

(九)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佛山市内各殡仪馆火化的,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殡葬基本服务;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并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根据省有关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

(八)按规定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九)按规定申请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

(十)人身损害赔偿(居住满1年)标准与户籍人口相同;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房产、信用、纳税、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籍、无国籍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政策说明
来源:佛山市流管办发布时间:2017-01-03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09年修订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代替之前的暂住证。几年来,居住证实施情况总体良好,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面逐步扩大。2015年底,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部专门针对居住证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与我省、我市之前的通行做法相比有明显调整,规定流动人口要居住登记满半年才核发证件;证件的有效期规定统一为一年,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变化。随后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72号)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我市在省公安厅尚未发文以及省还没有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前就及时与国务院的条例做好了制度衔接,于2015年底在全省率先出台《佛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这在全省21个地市中还是第一个。这份文件在过渡时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各城市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加之省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新一轮修订工作业已逐步展开和深入,我市仅有一份过渡性的试行性质的工作指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情形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制约了新形势下居住证办理业务的开展,也跟不上国家的要求。为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流管办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各区各镇街和各部门开展调研,听取企业和新市民群体意见,认为出台一份规范完整的《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并且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

  二、起草经过

  (一)调研论证阶段。市流管办于2016年春节后,认真收集整理国务院新的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相关做法和法律法规资料,以资工作参考。2016年3-4月份,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流管办主任赖紫宁同志带队,分赴各区、各基层村居召开企业人员、窗口单位、新市民代表各层次座谈会,广泛收集有关意见建议。

  (二)起草阶段。4月下旬和5月上旬,在占有基本素材和鲜活的基层资料基础上,市流管办公共服务科承担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初稿3400多字,经过市流管办内部讨论和主任会议初审,做了初步修改。

  (三)征求意见阶段。5月中旬,市流管办发函第一轮征求各区流管办、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十几家单位的意见,甄别梳理后作了修改完善。7月份,赖紫宁同志牵头组织召开相关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讨论该办法。会后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市流管办发文第二次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意见,征求意见范围进一步扩大。部分单位提出一些意见,整理采纳后,形成《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于10月中旬在佛山市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具体意见。

  三、框架结构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未分章节,共计23条。我市的《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证件申办和管理、权益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个部分36条。

  总则共计6条,阐明制定依据、适用区域、证件性质、对象范围、总体要求等情况,属纲领性条款;

  证件申办和管理共计14条,阐明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的资格、途径、程序、材料和时限要求、代办、续签、注销等内容,属程序性条款;

  权益和保障共计8条,载明持证人可享有的5项权利、10项服务、11项便利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提高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属主体性条款;

  法律责任共计3条,明确持证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应受的处罚,属惩戒性条款;

  附则共计5条,载明正文未尽条款,包括解释机关、实施日期等,为附属性条款。

  办法既严格体现国务院条例的原则性,又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展开,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基础上,赋予了持证人更多的服务和便利,并规定市政府将加大工作力度,逐步为持证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四、社会影响

  我市第一时间响应国家政策法规,在省尚未修订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之前即上报《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送审稿)》,这在全省均具有首创意义,其他地级以上市都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

  预计办法出台后,将为全市居住证办理业务提供纲领性政策支撑,为加强新市民(流动人口)管理,提升服务新市民水平提供有效抓手,为促进新市民依法依规享有我市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将为全省同领域树立标杆,作出示范。


日期:2017-12-30 有效范围: 广东 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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