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2022〕72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05-2022-0006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4号)、《浙江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基〔2020〕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扩大我市省重点实验室集群。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4号)、《浙江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基〔2020〕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宁波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共享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是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突出特色、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与运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并做好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明确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等;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运行保障;

(三)负责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实验室申请、检查和验收过程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按市科技局要求提供实验室建设运营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分为A类和B类。

第九条  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即依托单位,下同)应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相符合。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人员及实验室场地不能与已认定有效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重复;目前已有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A类市重点实验室且建设期与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

2.截止到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时,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下同)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实验室成员近三年承担过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该企业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已建立独立的内设实验室机构,近两年研发费用2000万元/每年以上(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为准)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建筑平面图为准),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以购买发票为准,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包括增值税);

5.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请B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院。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备申报当年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的条件(以上传申报材料为准);

(三)实验室成员近五年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和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官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在线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A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和附件2的佐证材料。申请B类市重点实验室需要上传《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1)。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属地科技部门应及时做好网上申报材料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拟定市重点实验室(A类和B类)认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已建设的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统一撤销,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命名规范为“宁波市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Ningbo Key Laboratory of 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A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三年(从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计算,下同),B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该成果属于宁波市XX重点实验室: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研究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对外服务。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对于认定的A类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申请省重点实验室。获批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补差不重复支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验室建设发展投入,并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甬科资〔2022〕36号)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依托单位为企业,且已获批各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补助。

对于认定的B类市重点实验室,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A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获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保留A类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且与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建设期内未获批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予以摘牌。

B类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获批国家或省级重大引才项目,建设期满后保留B类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一年;建设期内未获批国家或省级重大引才项目,建设期满后予以摘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认定情况,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且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要求参加验收、有关科技统计,如实填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建设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摘牌:

(一)不参加验收;

(二)市重点实验室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

(三)不配合参与有关科技统计和未将相关仪器设备进行共享;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不接受科技、财政、审核、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存在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对于因上述原因摘牌的市重点实验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请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未按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申请书



申报类别:       EQ \o\ac(□,)    A类       EQ \o\ac(□,)    B类

实验室名称:

研究方向:

实验室联系人:

手    机:

地    址:

电子邮箱: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二二年制


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公通讯地址

(备注:指重点实验室所在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实验室

主任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


手机


电话


学历


身份证号


学科专长


电子邮箱


以下内容申请重点实验室A类填写

实验室现有全职科研人员近三年承担科研任务1

年度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横向项目

数

量

经费

(万

元)

数量

经费

(万元)

数量

经费

(万元)

数

量

经费

(万元)




























合计:                    (万元)

实验室现有全职科研人员近三年研究成果1

科技进步奖(项)

国家级

省部级

其它

特等

一等

二等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发明专利申请

(件)

国内

国外

发明专利授权

(件)

国内

国外





技术标准(项)

国际

国家

行业




研究论文(篇/本)

SCI期刊

卓越期刊2

国内核心期刊

出版专著





近三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服务单位

家

服务批次

次

研究队伍3

职称

学历

总数(人)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博士

硕士

本科(含)以下










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总数(人)


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占比(%)


现有基本条件

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其中:原值30万以上仪器设备总额(万元)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填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Q \o\ac(□,)  是/EQ \o\ac(□,)  否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每年)



近两年研发费用投入(万元/每年)



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以下内容申请重点实验室B类填写

现有基本条件

EQ \o\ac(□,)  是/EQ \o\ac(□,)  否 申报当年度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

实验室现有人员近五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数(项)


注:1获奖、专利授权、标准发布、论文发表、项目开始时间均应在责任期内获得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卓越期刊是指: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

3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




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依托单位意见:

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支持意见,包括配套经费支持额度、持续保障政策措施等。





本单位已对申报的科研场地、设备、人员、成果等内容进行了审核,申报材料信息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属地管理的依托单位需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A类建设方案

(一)建设意义
国内、省内该领域或学科或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重点总结该领域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及其建设情况);建立市重点实验室的必要性,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对宁波市学科或行业的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二)实验室现状和工作基础
1.依托单位概况。
2.实验室现状,详细论述其在领域或学科中的影响和地位等。
3.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项目承担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发表论文/著作情况、科研能力/科研进展、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等。
4.详细论述实验室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场地)、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凝练提出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各研究方向已有研究基础、标志性成果、方向带头人及人才队伍支撑情况,提出下一步建设打算。
(四)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实验室主任简介;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实验室运行机制、人才引进与培养、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五)合作交流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六)建设期规划
建设期的建设目标,包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才队伍、承担科研任务、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
附件
(一)现有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名单
(二)现有仪器及设备一览表(入网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及安装物联网传感器设备情况)
(三)承担纵向课题一览表(近3年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
(四)承担横向课题一览表(近3年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承担的10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五)获奖情况一览表(近3年市级及以上)
(六)近3年取得标志性成果情况
(七)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及转化情况
(八)经费预算表
(九)拟新增仪器设备清单
(十)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佐证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规范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基础,巩固提升再发展,培育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预备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与分工、申请与认定、运行管理、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市科技局于2021年12月启动《管理办法》起草编制工作,经调研论证,充分参考了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计划单列市、省内外城市关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规定,同时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起草完成《管理办法》。2022年5-6月,市科技局对起草完成的《管理办法》进行两次征求各市级职能部门、在甬高校院所、医院、企业等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7月,市科技局对《管理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在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公平竞争等方面均未发现合法性存在问题。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职责与分工、申请与认定、运行管理、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和附则七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市)科技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市重点实验室资金拨付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托单位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是认定条件。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为两类:A类和B类。明确了申请认定宁波市重点实验室须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

A类参照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基本要求,对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性质、实验室研究内容和方向、研究人员和场地、内部管理机制、安全诚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依托单位是企业法人的,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具有独立研究部门,并对研发费用投入和比例进行了限定。

B类明确了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单位同时应具备申报当年度国家、省市重大引才计划的条件。

三是认定程序。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无纸化在线申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认定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针对申请书和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度市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宁波市重点实验室”。

四是运行管理。对市重点实验室(A类和B类)的建设期限进行了限定。自认定发文之日起,A类建设期限为3年,B类建设期限为1年,建设期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予以摘牌,施行动态管理。

认定的A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补助,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获批省重点实验室的,保留市重点实验室牌子,且与省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保持一致,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补差不重复支持。建设期内未获批浙江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摘牌。

认定的B类市重点实验室不予补助。建设期内获批国家或省级重大引才项目,建设期满后保留B类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一年;建设期内未获批国家或省级重大引才项目,建设期满后予以摘牌。

五是监督管理。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相关义务提出要求,如市重点实验室应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有关科技统计,将符合要求的设备纳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并及时上报有关重大变更事项等。同时明确有关罚则,市重点实验室若存在拒不参加验收、不配合参与有关科技统计和未将相关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等五种情形,将被摘牌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王晓

联系方式:0574-89187169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7-21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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