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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规范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规范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4〕2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3〕2号)各项规定和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落实装饰装修报告登记制度,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附件3)。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注意事项。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确保安全、不扰民。物业服务人要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提供周到服务和必要的便利,加大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力度,做好施工过程巡查,对发现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要立即劝阻、制止并向居委会(或街道办)、属地综合行政执法(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物业服务人在巡查中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履行报告登记义务、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施工工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待双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恢复施工。装饰装修结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对装饰装修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由相关各方对检查验收结果书面签字确认(附件4)。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物业服务人入户巡查。要持续强化物业服务人、属地居委会(街道办)、行政执法、城管、住建等部门各方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共同守牢安全底线。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在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同时,要签订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服务协议(附件2),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管理使用规定、退还程序等事项进行约定并由业主、物业使用人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属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有,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占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保证金专户,保证金收支情况单独立账,同时服务多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对每个小区保证金单独列账。对暂不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要求缴纳保证金。居委会、街道、各级住建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规范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宣传力度,增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安全意识、守信意识、契约意识,推动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制度落实落地。

 

附件:1.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2.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3.装饰装修承诺书(范本)

          4.装饰装修验收记录表(范本)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11-15 有效范围: 山东 滨州市